• 16阅读
  • 0回复

出租“空牌子”坑国害民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10
第4版()
专栏:

出租“空牌子”坑国害民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刘锡东
近年来,有些新组建的“经理部”、“公司”、“货栈”、“商行”、“供应站”、“服务部”等,牌子很大,可是实际上是个无资金、无货源、无场地、无人员、无技术力量的“空牌子”。他们采用出租牌子(即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的手段,与别人签订“商业承包合同”,从中牟取暴利。湖南湘潭市的一个劳动服务公司就是一例。
该公司1984年6月开业,注册资金只两万元,批准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待业青年及富余人员从事生产经营。当年下半年,他们不顾自己客观经济条件,又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了“五金交电化工商店”和“贸易经理部”两个营业执照,然后以招聘办法,将执照出租给个人经营。“贸易经理部”的牌子于1984年10月出租给湘潭市居民刘三经营,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1)甲方向乙方(刘三)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和空白合同,并提供七平方米铁棚一间,作乙方经营办公场地;(2)“贸易经理部”交刘三承包一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资劳保福利税收均由刘三负责;(3)有违法行为,公司不承担责任;(4)刘三一年上交给公司管理费二万五千元。
刘三承包这个“空牌子”经理部后,自己也没有什么本钱,就采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进行买空卖空活动,骗取他人货款达三十八万元。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法院处理,已追回了一部分货款,但至今还有十一万多元未归还,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按:靠出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进行经营活动,从中牟取暴利,这是经济领域里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必须采取制裁措施。问题是,有的单位领导对这种违法现象,“睁只眼,闭只眼”,甚至认为是“生财之道”,是在“搞活经济”,结果使一些违法者有恃无恐,接过“空牌子”,买空卖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