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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户农民胜诉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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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10
第4版()
专栏:

千户农民胜诉了
高理
四川安岳县种子公司,1983年9月20日与一千五百六十九户稻种专业户,签订了六十三份籼优二号杂交水稻制种购销合同。合同规定,1984年稻种成熟后,种子公司按每斤稻种甲级二元零五分、乙级二元议价收购。制种生产正在进行时,内江地区行署和安岳县政府分别发文,重新规定了稻种兑换比率和议价标准(每斤稻种甲级一元五角九分、乙级一元五角五分)。种子公司未与稻种户协商,就单方违约,按调整后的价格收购。稻种户认为,种子公司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用行政手段改变合同规定的价格,使他们损失二十九万二千九百多元,为此向法院告状。
去年3月12日,安岳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种子公司一方感到违约理亏,要求调解;稻种户考虑到市场价格下降的实际,愿意作出适当让步。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种子公司补付稻种款八万九千一百多元,偿付部分违约金四千元,尚未收购的稻种按协议价格付款。安岳县法院依法办案,受到群众的称赞。(按:国家单位与个体经营户、农民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一定要严格执行,否则会影响政府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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