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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改变法院裁决难执行的状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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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10
第4版()
专栏:动态

坚决改变法院裁决难执行的状况
目前,有相当数量的经济纠纷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结后难以执行。这种状况必须坚决改变。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呢?
相互推诿 有的企业关停并转或实行承包后,债务不明确,被诉人推诿偿付,造成执行困难。哈尔滨市太平农药厂与该市化工六厂合并,农药厂欠外债四十余万元,化工厂不予承担,凡诉农药厂欠款纠纷案均无法执行。
无处追索一些“皮包公司”买空卖空,骗得的货款被挥霍浪费或侵吞私分,发生纠纷后无法追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冀东明贸易公司,是一家皮包公司,先后与十三个单位订立购销汽车及其他购货合同,收取货款一百四十五万余元。该公司本无履约能力,所收货款被挪作他用。十三个单位先后都诉到法院,经法院采取扣划银行存款、变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追回二十四万五千元,但由于该公司倒闭,合伙人员散伙,尚有一百二十余万元无处追索。
无视法律 有的当事人在法院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采取躲、拖、抗的办法,造成法院执行困难。原告湖南怀化市泰康贸易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群联联合贸易公司购销货款纠纷案,双方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签订钢材合同,原告预付货款八万一千元,被告无货供应又不退款。一九八五年四月经武汉市中级法院调解,被告四月二十五日应
一次付清货款和银行利息。在法院执行调解协议中,开始法院传唤被告也不到庭,企图躲债,接着虽然到了法院,但几个经理和业务员又开空头支票欺骗法院。到后来,他们则干脆硬抗,传唤也不到庭,一个业务员公然在电话里对执行员声称:“钱没有,我衣服行李都准备好了,随时准备坐牢。” (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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