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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洁琼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报告义务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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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12
第4版()
专栏:

雷洁琼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报告义务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洁琼今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委员会对义务教育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说,法律委员会基本同意这个草案,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将草案的修改稿提请即将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
雷洁琼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6年3月7日、3月8日召开会议,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础,制定义务教育法十分重要,草案的规定有利于在全国推行义务教育,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雷洁琼说,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规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不仅要重视智育,而且要重视德育。因此,在原草案“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之后,增加了“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的规定。
她说,有些委员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但必须受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教学内容必须符合标准。因此,将原草案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修改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雷洁琼说,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规定师资的标准。因此在原草案“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和培训教师”之后,增加规定“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她说,有些委员提出,应当保障教师的权益,明确教师的职责,因此在原草案中增写“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努力从事教育事业,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雷洁琼说,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在原草案中增加规定:“不得侵占、克扣”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并规定了处罚办法。(附图片)
3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彭真委员长主持会议。
新华社记者 马俊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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