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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经济法 败诉又折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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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13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不懂经济法 败诉又折款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满城公司),1984年6月与北京市农工商贸易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开发公司)签订了价值七十万元的一千吨化肥购销合同。交货时间、地点,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唯独包装物上的标志一栏却是空白。
当这宗化肥分两批按期运到满城车站后,满城公司以包装物上未标明产地(波兰)和含氮量为由,拒绝收货。北京开发公司遂将天津港提供的进口化肥化验单以及产地波兰的到货通知书寄给满城公司,该公司仍然拒收。火车站因货主不按时提货,提出照章罚款一千元。
满城公司不服,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开发公司赔偿一切损失。北京开发公司答辩称:签订合同时,满城公司根本没有提出包装物上应标明什么的要求,造成损失无任何责任。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依法进行了判决:满城公司拒收化肥理由不充分,除应付全部货款之外,还应承担违约金、车站罚款和诉讼费用。
满城公司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不学、不懂经济法,不仅遭致败诉,而且化肥由于长期积压,质量下降,不得不降价处理,连同承担上述费用,经济损失达二十多万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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