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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商标 应当制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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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15
第5版()
专栏:不文明的角落

买卖商标 应当制止
在我省海城市的西柳服装市场上,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小青年向制作服装的个体专业户出售各种各样的服装商标,有的两角钱一个,有的三角钱一个。
这些商标大多是从上海市和江苏省买来的。经了解,一些服装制作专业户将买来的这些商标贴在自己制作的服装上,冒充上海市或江苏省的产品,可使这些服装身价倍增。
希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这种买卖商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辽宁鞍钢矿山机修厂 孙玉忱
编后
孙玉忱同志信中提出的问题,很值得引起注意。商标,本来是区别不同商品的标志。它具有表示商品来源、商品质量、便于宣传和扩大购销等功能。因此,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四十条又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各地有关执法部门认真监督《商标法》的贯彻执行,对那些任意侵犯专用商标以至假冒注册商标的人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如此,商标专用权就得不到保障,商品质量就失去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就要受到损害。这是不能不认真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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