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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重扬受国务院委托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作关于土地法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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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16
第4版()
专栏:

相重扬受国务院委托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作关于土地法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农牧渔业部副部长相重扬受国务院委托,今天上午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草案的说明。
相重扬说,人口多、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每人平均占有的土地面积和耕地面积都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数。可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影响,对人口增长和耕地减少带来的后果认识不足,致使乱占滥用、浪费、破坏土地资源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买卖、租赁土地,侵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情况十分严重,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土地管理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如再不采取果断措施加强管理,不仅影响我国近期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将会危及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为此,土地法草案把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贯彻落实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以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他说,六十年代,中央领导同志就曾指示农业部起草土地法。粉碎“四人帮”以后,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指示要把土地法搞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四中全会正式公布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提出“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土地法”。原农业部和国家农委,根据这些指示,在广泛调查和反复征求各地、各部门及有关的科研、院校专家们意见的基础上,于1981年3月,联名上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送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意见。其后,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又组织有关部门磋商、协调,先后作过二十多次较大的修改。最近,经国务院讨论通过,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相重扬说,土地法草案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凡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凡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须依法办理征地申请、报批手续,征用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对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草案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理程序。
他说,长期以来,我国缺乏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随着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城乡建设、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有了明显改善,但土地使用中的矛盾更加突出。1981年后,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出了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等几个通知,对制止乱占耕地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全国看,乱占滥用耕地问题并未解决,一些地方又出现了猛增的势头,有些省、市、自治区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解放以来,我国人口逐年增加,耕地逐年减少,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为此,普遍要求国家采取坚决措施,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当务之急,除要狠刹一下乱占耕地之风外,一是尽快颁布土地法;二是建立、健全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实行土地统一管理;三是健全土地法制,严格依法管地,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特别是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关于各级政府审批土地的权限,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本着从严审批占用耕地的精神作了规定。三年多的执行情况,各地反映良好,不足的,主要是直辖市郊县、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批准的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内征用、划拨土地,都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影响了这些市、县管理土地的积极性,对此,土地法草案作出了规定。
谈到关于征收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问题,相重扬说,解放以来,我国对非农业用地基本上实行无偿使用。实践证明,这个做法,不利于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也是导致乱占滥用、浪费土地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家主张,除要继续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之外,特别要加强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要按照土地用途、等级,征收不同税率的土地税;对城市土地还应加收土地使用费。以便把农业土地变为非农业用地的增值部分,以及不同城市之间和同一城市中不同地段、不同行业之间的土地级差收益,统一收归国家所有。这样,不仅有利于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和节约用地,还能促进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不同行业的企业单位,在相对等同条件下,主要依靠改善经营管理来增加收益。
他说,土地问题牵涉面广,矛盾较多,特别在我国,严格土地管理作为基本国策,更具有特殊意义。为此,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法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
相重扬说,土地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一部土地基本法,不可能对所有的土地问题都规定得非常具体,需要通过制订、发布实施条例加以解决,所以在附则中规定,对贯彻执行土地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都要根据土地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土地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使整个土地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更完善、配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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