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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广告三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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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17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违法经营广告三例
播放虚假广告
1985年7月18日至23日,河南人民广播电台连续几次播出郑州花园路粮管所食品厂招生广告。该广告经查属虚假广告,它所以能够播出,与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广告部门没有严格履行审查手续有关。稿件署名“郑州市粮食局政四街粮油食品加工厂”(没有此单位)与加盖的印章——郑州市花园路粮管所食品厂的名称不符也未发现;播发前没有见到有关部门批准手续,就在稿件上签“加急”播出;没有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与广告刊户签订合同。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广告部门认错态度较好、属于初犯等因素,去年8月作出没收该项广告收入的处理。
刊户无营业执照
1985年6月5日,《秦皇岛日报》社广告科在《秦皇岛日报》上刊登了“天津市建筑构件公司第三构件厂抚宁县上徐分厂”的定货、销售产品广告。但经调查,“第三构件厂抚宁县上徐分厂”仅是一个筹建处,尚未办理开业登记,没有正式营业执照。《秦皇岛日报》刊登无营业执照户的广告,违反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因此,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了秦皇岛日报社此项广告费收入。
印制销售卷烟广告
1985年1月,广东省广州铁路局客运处旅行服务科与英美烟草(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意后者以赞助(广告)形式无偿印制旅客列车时刻表二十万册。这批时刻表,每册刊登“5 55”、“希尔顿”等六幅卷烟广告,并公开向社会销售(已售出十七万册),违反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禁止卷烟广告的有关规定。为此,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5年9月作出决定,对广铁旅行服务公司(即原服务科)罚款三千元,并停止公开出售印有卷烟广告的旅客列车时刻表。
(周文)
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刊户),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24)号文件规定:禁止卷烟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招贴媒体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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