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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好用好矿产资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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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20
第2版()
专栏:

依法管好用好矿产资源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这是人们殷切期待的大好事。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建国三十多年来,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速度,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破坏、浪费资源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也相当严重。《矿产资源法》用法律形式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做了明文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提高勘查、开发的速度和效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前的和长远的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重申这一原则,明确指出:“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就是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集体所有、个体所有的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国家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登记,采矿需经申请审批、取得许可证的制度。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处理,也做了明文规定。这些规定为“放开、搞活、管好”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矿产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必须十分珍惜。珍惜、保护是为了合理地、有计划地开发利用,既利于当前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利于子孙后代。
《矿产资源法》在规定国营矿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家对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当前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业的发展,对促进地区经济繁荣,帮助贫困山区人民脱贫致富起了积极作用。但在部分地区也存在着与国营矿山争资源、乱采滥挖、忽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问题。《矿产资源法》允许和鼓励乡镇集体、个体开采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实行有证开采。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可以划清采矿范围,避免纠纷,落实生产安全和环保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效益,引导乡镇集体、个体采矿业健康发展,加快开发矿产资源的步伐。
《矿产资源法》是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依据。我们要认真领会、反复宣传、坚决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正确处理国家、地方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还要建立、健全矿产开发管理机构,解决好执法问题。总之,对于《矿产资源法》,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矿产资源更好、更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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