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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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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21
第2版()
专栏:

就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讯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后,记者就矿产资源法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问:制定矿产资源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总结建国三十多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经验,体现“放开、搞活、管好”的精神,以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就是制定矿产资源法的指导思想。
最近几年,我国矿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提供了能源、建筑材料和重要工业原料。但是,放开、搞活还不够,必要的管理也不够。放开、搞活,关键在于根据国营、集体、个体这三种经济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它们各在一定范围内的优势和积极性。为此,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同时,这个法还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对开办矿山企业的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问:矿产资源法是怎样体现宪法关于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的?
答:宪法已经明确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这个问题,有些人认识不够明确。有人甚至错误地认为,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谁,地下埋的矿产资源就属于谁。有的地方出现了买卖、出租矿产资源的现象。这是必须坚决制止的。针对这个问题,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是违法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要通过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授予和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得到体现。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问:矿产资源法对勘查矿产资源的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这项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负责。但是,特定矿种,比如石油、放射性矿产,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并不是要限制勘查单位和广大群众找矿报矿的积极性。矿产种类很多,既有珍贵稀有矿种,也有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也有不同工作阶段。不一定非要求所有矿种、各个工作阶段一律登记不可。因此,这个法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问:矿产资源法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经过审批,发给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开办国营矿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至于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审批、管理办法,鉴于矿产资源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情况也不一样,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批、发证权限不宜“一刀切”,最好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对个体采矿,更需要灵活一点。因此,这个法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批、发证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问:矿产资源法对开办矿山企业和采矿规定了什么条件和要求?
答:为了促进矿业生产的发展,必须要求矿山企业具备必要的生产技术条件、安全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因此,这个法规定,审批机关对申请开办的矿山企业,要审查它的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的才能批准,不合格的不能批准。
采矿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不能置设计要求于不顾,采富弃贫,只顾眼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乱挖滥采,不能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
采矿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这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大事,必须高度重视。
问:矿产资源法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是怎样规定的?
答: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在发展矿业生产中,具有重要作用。比如,近年来乡镇集体煤矿的产量,约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四分之一,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个体采矿,是发展社会主义矿业生产的必要补充。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积极发展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仅是加快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需要,而且是振兴农村经济、使群众尽快富裕起来的一个重要门路。
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所有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生产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问:矿产资源法规定对哪些违法行为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
答:矿产资源法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是禁止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对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主管机关必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还可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禁止破坏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对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对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对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此外,这个法还对越界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或者抵押采矿权,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采取破坏性的方法采矿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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