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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人大常委会 撤销两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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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21
第4版()
专栏:人大工作

榕江县人大常委会
撤销两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决定
本报讯 贵州省榕江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县劳动人事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决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务变动亦属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榕江县劳动人事局却发出(1985)榕劳人干字第04号、05号文件,内容是关于九位同志代理乡长、副乡长任职和原任职务自然免除的通知。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贵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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