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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发出通知 严禁收购经营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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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22
第2版()
专栏:

商业部发出通知
严禁收购经营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商业部3月17日向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发出通知,严禁收购、经营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通知指出,自国务院颁布《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以来,各地商业、供销部门按通令精神采取了各种措施,基本做到了对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物及其产品不收购。但是,目前仍有少数商业、供销单位,违章收购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甚至参与倒卖活动,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后果。
通知要求:
一、商业、供销系统环境保护机构和主管或经营畜产品的单位,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宣传工作,坚决与乱捕滥猎、非法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禁止收购和以任何形式买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包括死体、毛皮、羽毛、内脏、血、骨、肉、角、卵、精液、胚胎、标本、药用部分等);如因特殊情况需经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时,卖方必须持有主管机关批准猎捕证明或饲养单位证明,方可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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