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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市委副书记受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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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25
第5版()
专栏:

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市委副书记受处分
黑龙江省黑河市原市委宣传部长张××于1984年1月被提为市委副书记。同年4月,市委机关党委责成组织委员通知张××:今后到纪委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当时,张要求继续留在宣传部党支部。组织委员向他解释说:“按照黑河市的惯例,主管党群工作的书记都在纪委支部过组织生活。”9月,张××又一次向机关党委提出,在宣传部支部过组织生活。10月,机关党委研究并同意了他的要求。但是,张××仍然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从1984年1月至6月和1984年10月至12月,先后九个月未按时交纳党费。
黑河市委宣传部党支部、市委机关党委、市委常委对这件事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张××身为主管党群工作的市委副书记,不按期交纳党费,较长时间不到基层支部过组织生活,错误是比较严重的,决定给予他党内警告处分。
(黑龙江《党的生活》供稿)
编后
主管党群工作的市委副书记,长期不参加基层支部的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是缺乏组织观念、党性不强的表现。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干部应以此为戒。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这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明确要求。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按照这个要求,自觉地去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率先垂范,作出榜样,绝不允许以领导者自居,做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特殊党员”。机关党的组织也应把党的组织生活切实抓紧。越是党员领导干部,越要对他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使他永远置于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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