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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 确保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党风好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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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30
第1版()
专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言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制止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 确保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党风好转
允许党政机关为方便职工生活开办后勤服务业,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兴办劳动服务公司 科研教育事业单位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可以面向社会从事技术转让、咨询等经营活动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以下简称《规定》)下达以后,在执行中有些单位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新华社记者为此访问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言人。发言人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严格规定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答:这是由于党政机关的性质和党政干部的职责所决定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有碍于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公正地履行职责,而且还可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败坏党纪、政纪和社会风气,有损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危害是很大的。中共中央、国务院这一次发布《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坚决刹住目前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利用职权,借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以确保我国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因此,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这一《规定》。
问:什么是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答: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是指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事业经费、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这里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党政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开办的主要为本机关服务、有条件的也同时向社会开放的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浴池、招待所、礼堂、印刷厂等,不属于禁止之列。二是党政机关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营网点,对解除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当继续兴办;但必须以待业青年为主,着重发展服务业和加工业。上述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合法经营。主办机关对他们应当切实加强领导。
问: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经营活动是否允许?
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但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并按照规定合理取得报酬。
问:党政机关如何与所办企业彻底脱钩?
答:《规定》中所说“彻底脱钩”,是指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党政机关分开管理:企业人员不得列入行政编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承担经济责任,其经济收益党政机关不得占用;企业占用机关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必须有偿使用,合理收费。
问:党政机关的干部能否在企业中兼职?
答:党政机关的干部不得到企业或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兼职;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须按规定报经中央、国务院批准,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报酬。党政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外出兼课、从事翻译、著书立说,为报刊撰稿等,并合理取得报酬。
问:《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问题作了特殊规定,这里是指哪些领导干部?
答:《规定》中所说的“领导干部”是指在职的和退居二线的县、团级(含县团级干部)以上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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