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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 健全婚姻登记制度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婚姻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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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3-30
第4版()
专栏:

运用法律手段 健全婚姻登记制度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新《婚姻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3月15日,民政部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宣布1980年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废止。最近,本社记者就为什么要重新修订《婚姻登记办法》和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同过去的《婚姻登记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等问题走访了民政部民政司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修订198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
答:1980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婚姻法以后,同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11月由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办法》的施行,对保证婚姻法的贯彻,维护公民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198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是:
1、有些单位或基层组织把计划生育同贯彻婚姻法对立起来,不给已经达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些婚姻当事人因受家庭干涉,取不到申请结婚登记必须的户籍证明。这就侵犯了婚姻法规定的公民结婚自由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干扰了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事。原《婚姻登记办法》对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规定但取不到必须证件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没有规定怎样处理。
2、婚姻当事人在《结婚证》、《离婚证》丢失后,因出国、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原《婚姻登记办法》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
3、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侵蚀。不登记就结婚、早婚和其它违犯婚姻法的行为在一些地方增多了;有些地方用宗教仪式代替婚姻登记;少数地方,解放后已经绝迹的性病又出现了。针对这种情况,婚姻登记工作必须进行相应改革,不仅要继续坚持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包办买卖婚姻,而且要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侵蚀。
4、《婚姻登记办法》的贯彻落实,最终要经过婚姻登记人员来实现,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婚姻登记员的素质。目前,有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专人负责,有的承办人员本身就不甚懂法,自然谈不上严格执法;有的婚姻登记人员不坚持原则,甚至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在《婚姻登记办法》中,有必要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条件提出明确的要求,对婚姻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问: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同1980年的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同198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相比,新的《婚姻登记办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新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对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件的,也应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经查实符合规定,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2、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新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因出国、继承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核对婚姻登记档案可以向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这两种证明书同原《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结婚、离婚、复婚)证明。
3、规定了对违法婚姻的处理办法。
4、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对婚姻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处理办法。
问:怎样贯彻新的《婚姻登记办法》?
答: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发布后,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除了自身认真学习领会、吃透精神以外,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搞好宣传教育。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宣传、司法、妇联、共青团、工会、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多种形式和典型事例,扎扎实实地宣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宣传教育,做到人人知法、守法,做到各部门、各单位都能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抓紧对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整顿婚姻登记干部队伍。对不合格的人要坚决予以撤换;今后,婚姻登记员变动工作时,新接替工作的人员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发证,否则,不能担任这项工作。
3、对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以来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已经清理过的,应巩固工作成果。还未清理的,应结合新办法的宣传、贯彻,加快工作步伐。清理中,对无配偶的男女,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对现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在给予批评教育后,准予办理结婚登记;对现在仍未达到结婚条件的,由单位或基层组织责令双方暂时分居,待符合结婚条件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4、各地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在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总结经验,运用法律手段,健全婚姻登记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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