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阅读
  • 0回复

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03
第1版()
专栏:

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听取王汉斌关于民法通则草案、李鹏关于义务教育法草案、郑拓彬关于外资企业法草案的说明和陈丕显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李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草案的说明和陈丕显副委员长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上述三个法律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彭真委员长出席了大会。
上午九时,大会执行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宣布开会。他说,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邀请,艾哈迈德·奥斯曼议长率领摩洛哥王国议会代表团于3月31日到达北京,对我国进行友好访问。今天,我们邀请他们旁听大会。彭冲以大会主席团和全体代表的名义,向奥斯曼议长和代表团全体成员表示热烈的欢迎,预祝他们访问成功。这时,会场里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接着,王汉斌作了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他说,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制定民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几年来,陆续制定了一批民事的或者与调整民事关系有关的单行法。但是,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还缺乏法律规定。总结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现在已有可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因而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王汉斌就关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和问题作了说明。
接着,李鹏副总理受国务院委托,从制定义务教育法的必要性、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义务教育的学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条件、义务教育的师资等十个方面,对义务教育法草案作了说明。
李鹏说,建国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总的看来我国的基础教育仍然比较薄弱,不能适应宏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以法律为依据,在全国有步骤地实行义务教育,这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
郑拓彬受国务院委托,向大会作了关于外资企业法草案的说明。他说,设立外资企业是我国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一种可行的方式,制定外资企业法可以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也便于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郑拓彬说,外资企业法草案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他接着就关于外资企业的法人资格、税收、经营期限、管理和监督、工会和对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作了具体说明。
陈丕显副委员长受彭真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在今天的大会上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他说,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宪法、法律的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加强了立法工作,加强了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陈丕显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在各方面的工作都有所改进和加强,但还必须看到,常委会的工作同宪法赋予的职权和全国人民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我们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为完成第七个五年计划,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把我国建设成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
今天大会的执行主席还有: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廖汉生、王书枫、刘明辉、严克伦、李登瀛、宋林、张再旺、罗天、赵鹏飞、胡立教、费彝民、韩宁夫。(附图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丕显(左一)向大会作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新华社记者 武基国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