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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作关于义务教育法(草案)说明时指出 实行义务教育既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又是人民的愿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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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03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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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作关于义务教育法(草案)说明时指出
实行义务教育既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又是人民的愿望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李鹏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我们国家迫切需要制订义务教育法,以法律为依据,在全国有步骤地实行义务教育,这既是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
他说,建国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基础教育事业极为落后的状况。但是,总的看来,我国的基础教育仍然比较薄弱,不能适应宏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至今尚未普及小学教育,许多适龄儿童特别是女儿童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小学教育,致使青壮年中的文盲、半文盲仍在继续产生。因此,制订和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大力普及基础教育,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
他说,实行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国家和社会要提供条件使每个中国儿童和少年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家长也要保证自己的子女接受这种教育。
李鹏指出,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质。因此,在《草案》中对不履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的行为,规定了适当的强制性措施。他说,目前,有些家长出于眼前的、暂时的经济利益,使自己的适龄子女中途退学参加生产劳动或就业,或者由于封建思想影响,使女儿童和少年中途退学;有些企业出于本单位甚至个人眼前的利益,招用适龄少年就业。这些行为妨碍了儿童、少年正当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也不利于儿童、少年和家庭的长远利益。因此,规定这些强制性措施是保证义务教育实施的必要手段。
李鹏在阐述了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学制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问题之后,介绍了实行义务教育的步骤。他说,全国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地区。第一类地区是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要求在1990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二类地区是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地区,要求1990年前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在1995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三类地区是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争取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他在谈到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的问题时说,地方的繁荣、兴旺,社会的安定团结,精神文明的建设都同发展基础教育有着密切关系。各地方政府都应把发展基础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上。随着地方的经济发展,应当提倡把更多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这既是地方政府对当地人民群众应尽的义务,也是进一步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
他还指出,我国普及初等教育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实行义务教育不可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办学,是它们依法承担的社会义务,同本单位的利益一致,不应视为不合理负担。职工和农民群众在自愿、量力的原则下捐资助学,也应予以鼓励。
谈到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条件问题时,李鹏说,为了保证实施义务教育所需要的费用,《草案》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他说,要实现这“两个增长”,中央财政是一个方面,地方财政也是一个方面,两个方面都要予以支持和保证。
李鹏在报告中还谈到了义务教育的师资问题。他说,建设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并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关键所在。他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执行,将为广大教师创造出更好的条件,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师应该在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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