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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拓彬作关于外资企业法(草案)说明时说 制定外资企业法既可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又便于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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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03
第2版()
专栏:

郑拓彬作关于外资企业法(草案)说明时说
制定外资企业法既可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又便于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今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草案)》的说明。他指出,这一法律的制定,一方面可以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便于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郑拓彬谈到,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是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是设立外资企业。到198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千三百多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千七百多家,外资企业一百二十家。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郑拓彬说,我国由于外资企业法至今尚未制订,处理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关省、市、自治区和部门希望尽快制订外资企业法;外国企业家也希望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便对我国允许的各种投资形式进行选择。他接着介绍了制订外资企业法的依据和草案中的一些规定。他说,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我国政府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践证明,设立外资企业也是我国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一种可行的方式。
郑拓彬说,在拟订外资企业法草案时,有人提出,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应当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草案采纳了这个意见,在第三条作出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还有人提出,草案应对外资企业纳税和申请减免税问题作出原则规定。经研究,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关于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问题,郑拓彬认为,加强这方面工作是必要的,并且谈到了草案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如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或者制造假帐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外资企业的工会问题,他说,草案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郑拓彬说,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吸收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有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给予保护。为此草案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结业清算、转让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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