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阅读
  • 0回复

集思广益 民主立法——民法通则(草案)起草纪实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04
第2版()
专栏:

集思广益 民主立法
——民法通则(草案)起草纪实
本报记者 张志业 吴恒权
近日来,出席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正在逐条审议民法通则(草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8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民法通则(草案)发至全国各地广泛征求意见时,中央领导同志提出,在将通则(草案)发到全国各地、各部委、全国政协和民主党派征求意见的同时,还要把草案发给全国各法律院校的老师和学生,让他们也参加这个法的讨论。
民法通则(草案)经代表们审议通过后,就是我国法律宝库中又一个重要的法律文献。然而,这个草案的形成却是来之不易的。
我国在五十年代中期和六十年代初期,曾两次着手草拟民法,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中断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立法工作重新得到重视。国家对民法的制定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法,即积极着手起草民法典的同时,先将一些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民事规范制定为单行法。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1980年修订了婚姻法。1981年制定了经济合同法。1982年完成了民法典第四稿的起草工作。当时,考虑到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农村刚刚开始,在城市尚未铺开,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于是,国家决定加紧制定民事单行法律。几年来,立法机关陆续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民事的或与调整民事关系有关的单行法。去年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通过的继承法就是原民法典(草案)中的一个部分。
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的民法通则(草案)的起草准备工作,是从1983年开始的。所谓民法通则,即民事法律的通用原则。它的内容就相对地要求多了。原来打算拟定民法总则由于增加了涉外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远远超出了民事法总则的范围,因而后来定名为民法通则。
1984年10月,民法通则(草案)的起草部门带着几十个问题,先后在北京、山东、浙江、上海、江苏、广东、湖北七省、市同各方面的人士进行座谈,集思广益。1985年上半年将调查中提出的意见归纳为八个方面的问题,邀请专家、学者、司法部门和国家机关的一些实际工作者进行座谈。
1985年7月,民法通则(草案)的起草部门又邀请院校、研究所的专家、教授和工商管理、经济贸易等有关政府机关的专业干部起草民法通则。198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草拟的民法通则印成二千多份,第一次发到全国各地,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与此同时,起草部门组成两个调查组,分赴上海、江苏和广东、湖北,实地征求意见。起草部门还派人到贵阳,参加在那里召开的国际私法讨论会,在会上征求对通则(草案)有关部分的意见。其中一些很好的意见已被现在提交代表们审议的“草案”吸收。起草部门在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通则(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地修改后,1985年11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初步审议。常委会审议后,根据常委们的意见,起草部门再次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近三千份通则(草案)第二次发到全国各地。
根据彭真同志在委员长会议上的提议,1985年12月召开了全国性的民法通则讨论座谈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八十八名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员参加了讨论。这次会上,大家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分委员也到会参加了讨论。根据讨论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再一次对通则(草案)做了较多的修改。1985年底,起草部门根据改革中出现的重大新情况,又邀请在京的专家,就民法通则(草案)中对个体户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的合伙、法人制度和联营等进行了专门研究。随后,起草部门对通则(草案)从内容到文字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了认真地推敲。今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法通则(草案)发给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请代表们为这次会议审议准备充分的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对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起草部门一次又一次地同有关人士个别交换了意见。有关的负责人还多次登门拜访有关专家,认真听取了不同意见。我们相信,民法通则(草案)经过代表们的审议后,它的条理会更加清楚,结构会更加严明,内容也会更加充实。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