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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分组审议时认为 外资企业法草案符合对外开放方针 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促进四化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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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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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分组审议时认为
外资企业法草案符合对外开放方针 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促进四化建设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在分组审议外资企业法草案时认为,外资企业法草案总结了我国近几年利用外资的经验,符合我国对外开放的方针,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有利于促进四化建设,是可行的。代表们对这个法的实施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浙江代表团的朱尔梅代表说,有了外资企业法,既可以使外国人放心地到我国兴办外资企业,引进国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又可以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这个法律草案,有几个明显的特点:既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具有灵活性;既借鉴国外经验,又总结了我国自己的经验;既对外资企业给予优惠、鼓励,又遵循我国的法律规定。所以,这个法律草案好,具有中国特色。
内蒙古代表团的代表在审议中认为,制定外资企业法很必要,它是我国基本国策的体现,说明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是长期不变的。
湖北代表团的王根长代表说,外资企业法的制定,对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都很有好处。深圳这几年发展快,关键是引进外资发挥了作用。王文宽、计至勋代表认为,制定外资企业法,将使我国引进外资的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外资企业法制定后,可以消除外商的顾虑,提高外商到我国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熊传金、纪卓如、管汉屏、苏先勤代表提出,引进外资办企业,要严格审批手续,要考察技术、设备和产品是否具有先进性,防止被淘汰的技术和产品流入我国。
解放军代表团的夏夔代表说,外资企业法草案强调保护外资是对的,但对我国劳动者、民族工商业和市场的保护也要重视。吴震代表提出,外资企业法通过后,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保证贯彻实行。
上海代表团的刘靖基代表说,他赞成外资企业法草案,但具体实施条例要抓紧制订,要多听听各方面的意见。
广东代表团的廖晖代表认为,我们要善于引导投资方向,按照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作出设立外资企业的规定。钟明、汤秉达、唐星樵、吴康民、叶树滋等代表认为,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比较原则,许多具体问题需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或与之配套的单行法规,以利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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