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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鸿宾谈“蝎子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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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08
第5版()
专栏:

吕鸿宾谈“蝎子案”
在山东代表团的住所,我见到了来自沂蒙山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莒县爱国大队党支部书记吕鸿宾。
七十五岁的吕鸿宾精神矍铄,谈到法制建设问题,他高兴地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这么大的国家,搞改革、建四化,没有法律保障怎么能行?!俺那里的实践证明,有了法以后,不执行便是一纸空文,认真执行就能发挥巨大作用。我们县有个双墩坡村,地处山区,蝎子很多。这是一种名贵的药材,一九八四年村里十一户农民与浙江缙云县农民签订了经营蝎子的合同,并经公证部门作了公证。合同签订后,这十一户农民动员大人小孩上山捉了三万条良种活蝎,晋云县农民寄来了三万元预定款。这完全是合法的正当经营,莒县工商部门硬说是经济犯罪,把农民养蝎设备全部毁坏,将三万条活蝎全部用开水烫死,使双方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受害农民把这事反映给我,我及时找到县政府的领导反映了这件事,这个错案才得到纠正。
谈到这里,吕鸿宾激动地说,过去没有法律,无法可依,遇到问题不好处理,作为一个人民代表我心中很着急;现在有了法,一些干部和执法部门不能依法办事,更令人焦急、痛心,所以坚持有法必依是当务之急。
(李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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