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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粮食处无视《城市规划条例》 违章建筑 拒不拆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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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10
第3版()
专栏:读者来信

兴安盟粮食处无视《城市规划条例》
违章建筑 拒不拆除
编者按: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只有认真实施城市规划,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建设,才能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国家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是城市规划和管理的基本法规,根据这个条例,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应当带头维护《城市规划条例》的法律权威,而不能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姑息迁就破坏城市规划的行为。编辑同志:
正当党中央一再要求全党干部端正党风,遵纪守法的时候,我们这里却发生了一起违反法律的事件。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粮食处,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不服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管理,执意搞违章建设,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并无视当地人民法院的裁决。
1985年7月,驻乌兰浩特市的兴安盟粮食处向该市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两幢粮库,由于其中一幢粮库的位置正好处在规划的城市主干道上,城市规划部门对粮食处提出的建设方案进行了调整,重新确定了建设位置。但是,兴安盟粮食处无视规划部门的决定,于当年8月31日擅自在规划的城市主干道上动工兴建粮库。市规划部门发现后,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于9月2日向粮食处发出书面通知,责令他们立即停工,拆除已建基础,另行安排建设用地。盟粮食处接到通知后,置之不理,不停止施工。城市规划部门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停工、拆除的申请。市人民法院于1985年10月12日依法发出公告,责令粮食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在10月15日之前拆除该仓库。到期如不自动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而他们仍然置若罔闻,不仅拒不拆除反而继续突击抢建墙体,以图造成既成事实。
市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后,在乌兰浩特市引起很大震动。1986年1月23日,盟党委一位负责同志召集有关方面开会,专门研究处理此事,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令人遗憾的是,《纪要》一方面肯定“建库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不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管理,是属于违章建设行为”;另一方面,却以“有利于团结、有利于事业和尽量减少国家财产损失”为由,作出“允许从简建完仓库,临时投入使用”的决定,并要求“市规划部门向市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乌兰浩特市城市规划部门和法院坚持原则,不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僵持至今,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陈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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