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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 集思广益 进一步修改三个法律草案 修改后的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和外资企业法草案将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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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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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
  集思广益 进一步修改三个法律草案
  修改后的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和外资企业法草案将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5日、7日和9日连续举行四次全体会议,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各代表团讨论的意见,对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和外资企业法三个法律草案进行了新的修改和补充。
各代表团在讨论审议民法通则草案、义务教育法草案和外资企业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三个法律草案总结了我国的实践经验,坚持了社会主义原则,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搞活的成果,同意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代表们在审议中也对这三个法律草案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召开的这四次全体会议在认真研究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三个法律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的意见。例如,对民法通则草案中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问题,关于保护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关于保护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问题,关于因医疗责任事故造成公民身体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等,都提出了修改、补充的建议。
法律委员会吸收了代表们在讨论审议义务教育法草案时提出的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这个法律草案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例如,有些代表提出,建设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是推行义务教育的关键问题之一,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从事教育工作,建议义务教育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建议是正确的,因此建议在义务教育法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师范学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代表反映,现在有些地方不能及时供应小学教科书和教学用的纸张、文具,这是实行义务教育中一个很大的问题。代表们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出版工作,保证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和文具、纸张的供应。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意见很好,建议这次大会转请国务院和各有关部门注意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法律委员会的会议上,还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对外资企业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例如,草案原来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还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二是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有些代表认为,这样规定,对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要求严了一些,不利于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意见是对的,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此外,法律委员会还对这三个法律草案作了许多文字上的修改。修改后的三个法律草案,将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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