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阅读
  • 0回复

农民收入的差距和共同富裕的目标——三万农户家庭经济调查综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11
第5版()
专栏:调查报告

  农民收入的差距和共同富裕的目标
  ——三万农户家庭经济调查综述
  卢文 余展
怎样看待农民收入在普遍提高基础上差距拉开,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现根据1985年初对二十八个省、区、市的二百六十二个村庄和三万六千六百六十七个农户所作调查,对农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原因,以及所应采取的对策,作一粗浅分析。虽然这次调查因选点偏高,调查户的人均纯收入不能代表全国农民的收入水平,但却给我们分析上述问题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在收入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差距扩大
调查表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经济日趋繁荣,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显著提高,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一部分人开始走上富裕道路,还有一些人仍未摆脱贫困状态,极少数人的收入有所下降。农民收入水平的差距,呈现扩大趋势。
1984年,三万六千六百六十七户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三百九十九元,包括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收入则为四百二十九元,扣除价格因素后比1978年增长一点六八倍。在上述同期内,人均纯收入二百元以下的户,减少了50%;人均纯收入二百至五百元的户,增加了26%;人均纯收入五百元以上的户,增加了24%。农村低收入户减少,高收入户增多,反映了农村平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调查发现,部分省、区有占总户数3%—4%的农户,或者由于人口增长速度超过了收入增加速度,或者由于天灾人祸,或者由于经营失利,人均纯收入比1978年减少。
农民的平均收入,并不等于大多数农户的实际收入水平,户与户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调查户中,人均纯收入高于平均数的占36.5%,低于平均数的占63.5%,即有近三分之二农户的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调查数据表明,以高低收入户各占四分之一计,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六年扩大了23.5%。
农民收入的差距,也反映在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占有上。1984年初,人均纯收入五百元以上的户占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为人均纯收入二百元以下的户的二点七倍,这种状况说明,由于先富起来的人一般有较多的能力扩大经营规模,而低收入农户底子很薄,发展的步伐不会太快,在一定时期内收入的差距会进一步扩大。
农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从此次调查看,农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在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不同和人们素质、能力的差异,因而所获得的发展机会不均等。
农民收入的差距,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这是由于,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分布与组合,形成了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不同的发展速度。沿海六省和三大市调查户人均纯收入高出于平均数的55%,而西南、西北八省、区调查户人均纯收入则低于平均数的21%。在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农业的生产经营由于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归生产经营单位所占有,这就必然使一部分地区和生产者得以较快地富裕起来。
产业结构的合理程度,同农民的收入也有着极大的关系。调查数据表明,在目前的价格体系下,粮食亩均净收入只有八十五元,而经济作物的亩均净收入为一百七十二元,二者相差一倍。平均每个投工量的收入,种植业为四点九元,牧业为四点四元,农产品加工业为八点四元,商业饮食业为八点六元,运输业和工业品加工业则达十五元。这意味着由于经营产业的差异,农民付出相同的劳动量,得到的收入相差甚大。以从事第一产业为主的农户,尤其是其中经营规模较小的户,其收入的水平与增长幅度是难以赶上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农户的。调查户中,人均纯收入二百元以下的户,家庭经营收入中来自第一产业的占90%;人均纯收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户,上述比重为74%;人均纯收入千元以上的户,上述比重为44%。这表明,农民收入提高的幅度与农村劳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速度密切相关。
劳动力素质的差异,使就业机会和效益存在差别。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劳动力素质较好,利用市场能力较强,就业门路就多,比其他农户有更多的发展机会。以人均纯收入五百元以上和二百元以下的户为例,前者劳动力中有技术特长的占11.1%,后者占4.7%;前者户均剩余劳力零点四七个,后者为零点七八个。调查户中,从家庭成员的最高文化程度看,文盲户人均纯收入为二百八十四元,小学程度户为三百八十五元,初中程度户为四百六十六元,高中程度户为五百五十六元,大专程度户为七百五十六元。可见,农民文化技术水平的高低,经营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收入的多寡。
经济机制不健全,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收入的差距。农村信贷中曾经出现的“越富越贷”的现象,使某些贫困农户得不到必要的贷款。据调查,人均纯收入千元以上的农户,获得的贷款额比一般农户多二十二倍,比一般专业户也多一点六八倍。这当然含有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和项目增多必然导致资金需求增加的因素,但某些低收入户依靠自有资金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对借入资金的需求更为迫切。前段时间,某些地方给大户“吃偏饭”、“喂典型”的做法,不仅未能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而且社会效益也不佳。农村税率和征收办法的不尽合理,也使某些大户有空子可钻。被调查的二百九十五个大户,1984年户均向国家缴纳税费六百一十七元,仅占家庭经营收入的3.8%,虽比一般农户计税比例高,但却比一般专业户税费占4.1%要低,比新经济联合体的纳税率低得更多。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社会主义的政策
共同富裕是我们党早就提出的口号,也是我们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所谓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也不是同等富裕。它承认致富有先有后,致富速度有快有慢,致富程度有高有低,这种差别将会长期存在。
无论自然领域或经济领域,事物的发展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人们只能在不平衡的发展中,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相对的平衡。共同富裕也是这样的发展过程。实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由于人们体力和智力不同,付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加上赡养人口的有多有少,体现在个人收入上必然有差别。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也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通过先富起来的人,树立实现富裕的榜样,创造勤劳致富的经验,调动起其他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们的竞争,才能带动起越来越多的人走上富裕之路。如果不让那些有条件先富的人富裕起来,而搞平均主义,“齐头并进”,主观上希望共同富裕,实际上却是“均贫”,大家一起受穷。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还应看到,与自然经济不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收入差别的扩大。在自然经济的封闭状态下,人们大都为满足自身的需要而生产,所得货币收入甚少,差异也就相对较小。在商品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中,人们经营的好坏自然反映出货币收入的多少。我国农村处于由自给半自给生产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的进程,农民收入水平不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距,并且这种差距在一定阶段内还会呈现扩大的趋势。我们只能顺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让一部分农户先富起来的过程中,努力创造共同富裕的条件,而不可重走“一平二调”的老路。
为共同富裕铺平道路
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在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为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铺平道路。
在振兴农村经济中,坚持和发展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合作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保证。公有制和合作经济,能够保障每个农业劳动者都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必要的谋生手段与劳动机会,使大家得以稳定地发展。调查表明,凡公有制比较完善、合作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共同富裕的面就比较广。即使在一些比较贫困的地方,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加强以服务为中心的合作,使生产要素得以合理组合,人们同样能够获得较多的发展机会。
调整产业结构,也能为共同富裕创造条件。目前,不少地区农民收入不高的原因之一,是未能发挥出当地的资源优势。对产业结构加以合理调整,就能加快这些地区致富的步伐。
为了防止收入差距的过份悬殊,国家还需要运用经济手段对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进行宏观调节。例如,通过完善价格体系,调整工农业产品和农产品内部的比价,通过完善税收政策,采取增减税收的措施,都可以调节人们的收益。对于占有特殊的资源和其他特殊条件而获得的过高收入,还可用资源税或累进所得税加以调节。财政和信贷的支援手段,对某些地区或行业的发展将会产生巨大影响。运用这些手段,扶持发展较慢的地区和产业,控制增加过猛的不合理的收益,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
对困难地区和贫困户,需要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例如,增加财政支援,减免税收,组织劳务输出,鼓励发达地区同不发达地区的协作和技术转移,以及做好基层的扶贫工作,提倡亲友、邻里间的互助,等等。要使贫困地区能因地制宜地广开生产门路,增强自力更生地发展生产的能力。
我们将长期坚持鼓励农民劳动致富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积极奖励能带领群众致富的人,切实保护劳动致富的正当收益。对于一些因机制不健全而出现的毛病,要通过完善机制来解决,使所有劳动者都有发展机会。对于利用特权和损害社会利益获取不正当收入的人,则应当依法处理,杜绝这种门路。
总之,在社会主义阶段,随着生产的发展,富裕的人将越来越多,而人们在收入上的差距却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所能做到的是把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收入的过份悬殊,为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