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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所 关于纪念“八一”建军节 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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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7-20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所
关于纪念“八一”建军节
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示
一九五一年的“八一”是光荣伟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二十四周年纪念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人民最优秀的儿女组织起来的人民武装力量。这支军队是中国人民伟大的领袖毛主席亲手培育起来的,经过长期的艰苦的斗争,推翻了万恶的美帝国主义直接支持的国民党反动统治,取得了建立新中国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正义行动,胜利地打击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气焰,保卫着世界和平和祖国的安全;同时他们永远是我们祖国和人民的保卫者,没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勇奋斗,就不可能有祖国的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生活。因此我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就必须把拥军和优待烈、军属的工作视为经常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积极负责领导群众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巩固我们的人民解放军加强国防建设。
我们华北人民,经历了抗日战争和人民解放战争的艰苦锻炼,在拥军优属工作方面,有良好的传统。但是,由于胜利的和平环境,在某些地区的领导机关和部分干部中间,存在着严重的忽视政治,松懈斗志的麻痹思想,因而在目前的拥军、优抚工作中,也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缺点,亟待纠正。我们华北各级人民政府和全体人民今年纪念“八一”建军节,应以加强拥军优抚工作为中心,开展群众性的拥军运动,切实发扬群众爱国主义思想和加强对国防建设的政治认识,教育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军队,而首先应认真检查与纠正优抚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切实订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经常有效办法,来纪念这个伟大的节日。为此特规定纪念“八一”建军节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八一”前后的半个月期间内,应认真地进行关于代耕工作的检查,而后将此项检查工作列为经常制度。对生产好的烈、军属和代耕工作模范人物应加以表扬与奖励,并推广他们的经验;对不重视此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批评和教育;对严重忽视此项工作以致损害烈、军属生产因而影响其生活者,其领导单位或个人则应予以处分。严格地纠正代耕工作中某些地区存在着“烈、军、工”属轻重倒置,不正确地过分重视工属,而忽视烈、军属,和“人在人情在”等偏向。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贫苦无劳力的烈、军属的生产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
二、依照中央内务部颁布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对烈、军属应享受之各项优待办法,进行检查认真执行。全区各教育部门,公营企业、商店,合作社、卫生、救济等机关,应对烈、军属应享受之各种优先权的执行情况,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并订出今后的贯彻办法。务求从各方面提高烈、军属及荣誉军人的社会地位。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机关驻地,由政府首长邀请烈、军属及荣誉军人举行座谈会或进行重点的个别访问,了解他们中间的具体情况,给予他们精神上的安慰,宣传国家和人民对他们的尊敬。借此推动工作和扩大影响。
四、有伤、病员的地方,应发动群众进行慰劳和慰问。
五、凡有驻军的地方,视具体情况,地方政府主动地与军队联合举行庆祝会或联欢晚会。适当组织各机关、团体代表及当地群众参加,邀请部队首长,战斗英雄,烈、军属,荣誉军人代表讲话,以密切军、政、民关系,教育群众。
六、为使优抚工作经常化,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抗美援朝政治教育,领导群众将认真执行拥军优属工作列为爱国公约内容之一,经常检查,切实执行。
以上各点,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具体情况切实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各省、市人民政府务于八月底综合报告本部。
部长 刘澜涛
副部长 陶希晋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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