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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资源开发问题的争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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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11
第7版()
专栏:

  国际海底资源开发问题的争端
  刘开宸
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第四届春季会议于3月中旬开幕,定于4月11日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闭幕。会议主要讨论了开发深海海底资源先驱投资者申请登记问题。
这次为期二十五天的会议有一百多个国家的代表团出席,美国没有派代表团参加。
为了解决先驱投资者申请登记问题,会议先讨论了筹委会内第一批申请国要求开发深海海底资源区域的重叠问题。通过申请国之间的协商以及与会国之间广泛地交换意见,会议对如何解决上述区域重叠问题,取得了一些进展,有助于推动筹委会的工作。但这一问题尚未在全体成员国之间达成完全的谅解,会议决定在日内瓦召开的本届夏季会议上继续讨论。
会议上的第一批申请国是苏联、法国、日本和印度。前三国要求开发的区域都在夏威夷东南的太平洋洋底,苏联提出的与法国和日本提出的有相互重叠问题。印度提出的区域在印度洋洋底,虽不和别国的要求相重叠,但筹委会认为,在开发深海海底资源区域重叠而引起的冲突问题完全解决后,第一批申请国才可登记。
这个筹委会是在1983年成立的,历次会议一直未能协调相互争论的问题。美国一直拒绝在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也就一直没有参加筹委会的历届会议。英国等其它西方七国对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有自己的利益考虑,因而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发生矛盾。1984年8月,美国和英国等西方八国,曾背着筹委会签署了一项关于开发国际海底矿产的“临时谅解”,要按照它们的国家立法来勘探和开发国际海底资源,企图造成事实。这种行动在筹委会第二次会上遭到批评。“七十七国集团”的代表明确指出,这个协议是“违背海洋法公约的条文和精神的”。
1984年11月,美国政府又向四个财团擅自颁发了许可证,准许它们在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进行资源勘探工作。这种把国际海底资源据为私有的行为遭到筹委会第三届会议的反对。
自六十年代末以来,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反对海洋霸权,要求建立海洋新秩序,包括合理分配国际海底资源。而少数发达国家,凭借它们的技术优势,硬要按照所谓“海洋自由”的原则,不受约束地自行开发海底资源,企图垄断对国际海底区域矿藏的开发。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较小的发达国家则认为,国际海底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把国际海底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论大国或小国,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权分享国际海底资源。
1967年,马耳他首先向第二十二届联大提出议案,主张制订一项新的海洋法公约,把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资源宣布为“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后来,历时九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1982年结束,通过了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公约》还规定: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享从海底区域内活动中取得的财富及其它经济效益。
开发国际海底资源斗争之所以如此尖锐,是由于近二十年来,随着海洋科学的发展和新的技术革命的兴起,在深海海底发现了丰富的矿产资源。首先,在以太平洋为中心的四千米到六千米的深海海底发现了储量甚大的锰结核,估计储量达三万亿吨左右,可供全世界使用数千年以至数万年。接着,在水深二千米到三千米的红海海底等处,发现了“重金属泥”。“重金属泥”是由海脊裂缝中喷出的高温熔岩,经过海水冲洗、析出、堆积而成的。它含有金、银、铜、锌等几十种稀贵金属,而且金银等金属品位非常高。
至今关于国际海底资源方面的经济争端尚未解决。有的国家背着筹委会另搞一套,违反了《海洋法公约》,自然不能为国际社会所承认。至于筹委会会议上的分歧,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都希望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协商,以求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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