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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这个条例适用于所有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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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12
第4版()
专栏:

  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这个条例适用于所有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国务院4月5日向各地区、各部门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条例》分为八章,共有三十一条,是为了明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
《条例》规定,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级的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等都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
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
《条例》规定,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一是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二是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三是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四是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五是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条例》还就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第七章《罚则》指出,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效者,企业主管机关应令其停产或转产,直至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在整顿期间,企业主管机关视不同情况,可扣发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奖金、工资。由于产品的质量责任,造成用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这个条例适用于所有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业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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