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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放开搞活越要依法办事——《为什么容易上当受骗?》讨论代总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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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12
第4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越是放开搞活越要依法办事
  ——《为什么容易上当受骗?》讨论代总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宋汝棼
人民日报《经济法制纵横》专栏关于《为什么容易上当受骗?》的专题讨论开展得好,题目出得好,参加讨论的文章写得也好。
为什么上当受骗?参加讨论的文章作了明确的回答:主要是法制观念不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象卢慧华这样一个农村姑娘,竟然连闯五关:
第一关,闯过了嘉兴市人民政府某领导人这一关。颁发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工商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了批准的条件。政府领导人有检查监督之责,无越俎代庖之权。与其说是“以权代法”,不如说是“越权违法”。此不依法办事之一。
第二关,闯过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这一关。这个局置工商行政法规于不顾,既“很快地发给了筹建临时营业执照”于初,又荒谬地凭借款单据而发给正式营业执照于后,执法犯法,为卢慧华的行骗提供了法律根据。此不依法办事之二。
第三关,闯过了中国银行嘉兴市支行这一关。正如参加讨论的读者陈士平同志所说的,“对任何一项贷款,银行都必须进行贷前检查”。这个支行却只看领导批件,只信本人吹嘘,只认陪同人员的来头,在批件、吹嘘、来头面前,把银行的贷款规定抛于脑后,把《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视若无睹。此不依法办事之三。
第四关,闯过了杭州市拱墅区公证处这一关。正如参加座谈讨论的读者王柏茂同志所说的,“进口涤纶丝是需要有进口许可证的,只要查询一下许可证,就能发现问题。”但是,这个公证处却不做起码的调查,不审查货源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出具证明。此不依法办事之四。
第五关,闯过了嘉兴市城区法律顾问处这一关。我国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正如参加讨论的读者田浩同志所说的,“这位律师不是上当受骗,而是没有依法办事,真正履行律师的职责。”此不依法办事之五。
实际上不只是闯过了五关,还有很重要的一关,即杭州印染厂这一关。订立款额七百余万元的合同,仅预付款就达二百万元,工厂领导人竟然对供货单位的资金不做调查,结果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难道这不构成玩忽职守吗?
诚然,我国当前的法律还不够完备,特别是还不能适应经济放开、搞活的需要。但是,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七年多的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已经有了巨大的进展。除制定了新宪法以外,还制定了法律四十六个,通过了补充修改法律的决定十九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二十八个,共九十三个。同一时期,国务院制定了六百三十四个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六百九十五个地方性法规。应当说,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有法可依的。这件诈骗案之所以能够得逞,并不是由于这个农村姑娘行骗手段高强,也不是由于问题复杂、情况特殊,而是钻了我们不少单位官僚主义加不依法办事的空子。
本专栏自去年11月12日提出《为什么容易上当受骗?》的问题,并就此展开专题讨论以来,受到各方面的关注。许多读者纷纷撰稿参加讨论,浙江省人大专门召开了座谈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特为这次讨论撰文作了总结,这里我们一并致谢。由于本栏篇幅有限,所有讨论稿件未能一一发表,敬请作者鉴谅。——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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