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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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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14
第4版()
专栏:

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 国务院4月6日发布了《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共有十四条,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航空训练、航空作业的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用于航空作业的季节性临时机场和直升机临时起降点除外。民用机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归口管理。
按照这个规定,民用机场必须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申请,经民航局审查批准后颁发。
国务院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民用机场,规定了下列条件:一、持有机场修建批准文件和工程验收合格文件。二、具备与航空器型号、运行方式和运营业务量相适应的飞行区、工作区及其设施和人员。三、具备能够保障飞行正常和安全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申请开放仪表飞行的机场,必须符合民航局有关仪表飞行的规定。四、具备安全保卫条件。五、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规定指出,国际机场应当具备国际通航的条件,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民航局对外公布;对外提供国际机场资料,由民航局统一办理。民用机场的土地,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这个文件还对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机场净空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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