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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作出《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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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14
第4版()
专栏:

  财政部作出《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 财政部新近作出《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从4月1日起开始施行。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
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科研单位研制的新产品,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等技术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的新产品凡按规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利用闲置仪器和设备开展租赁业务的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其所得留给科研单位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对科研单位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所得,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所得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减免所得税以外,对科研单位的生产所得和非技术性经营所得,均应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试销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所得,如按规定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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