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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处泄密受贿罪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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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15
第1版()
专栏:

  严厉惩处泄密受贿罪犯
  本报评论员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张常胜、叶之枫一案,是中央机关八千人大会之后严肃查处的又一起重大案件。张常胜、叶之枫沆瀣一气,互相勾结,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罪恶严重,国法不容。以身试法者,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张常胜、叶之枫的下场,就是明证。
这个案件是一份发人深省的反面教材。它的特点是,罪犯暗中插手对外经济交往活动,采用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出卖情报的卑劣手段,谋取巨额贿赂。这种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更严重,产生的影响更恶劣。自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积极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发展经济合作关系,扩大贸易往来,取得显著的成效,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与此同时,确有极少数不法分子乘机钻空子,捞一把。由于他们从中捣鬼,给正常的经济技术交往造成人为的障碍,本来可以顺利进行的贸易谈判出现艰难曲折,甚至告吹;本来可以公平解决的问题结果并不公平,外贸工作的正常原则和秩序被破坏,国家利益受损害。因此,只有严厉制裁这些泄密、受贿的罪犯,才能保证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往活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健康地发展,才能保证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不受干扰和破坏。
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是当前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它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损失,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张常胜、叶之枫所犯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在他们看来,什么履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什么严守国家有关的保密法规,什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统统可以抛到九霄云外。为了中饱私囊,他们可以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谋求私利的工具,把国家重要机密当作进行肮脏交易的筹码,哪怕坑害国家、坑害人民,也在所不惜。这种人,为数甚少,为害甚烈。人民群众对他们极端痛恨,决不姑息!
严厉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尽管法律是严肃的,却总有张常胜、叶之枫这样极少数以身试法之徒。他们抱着赌徒般的侥幸心理,自以为手法诡秘,就可以不落痕迹、不露马脚。其实,这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人民司法机关面前,一切犯罪的黑幕终究要被拉开,一切犯罪分子注定是要“赌”输的。
张常胜、叶之枫走向罪恶的深渊,决非偶然。这个事实说明,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决不能忽视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种腐蚀作用最容易在少数意志薄弱者身上打开缺口。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五光十色的物质利诱面前,筑牢思想的堤坝,很有必要。
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我们严惩张常胜、叶之枫这样的罪犯,正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正常进行。一切在平等互利原则下进行的正常对外经济交往活动,都会受到鼓励和保护;一切以正当手段来同我们做生意、进行经济合作的外国工商界人士、海外侨商和港澳工商业者,都会受到欢迎,以礼相待。这是毫无疑问的。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对我们的改革和开放一定会起保证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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