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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处设置障碍说明了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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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15
第5版()
专栏:剖析与思考

  处处设置障碍说明了什么?
1984年,山东省阳信县温店油棉厂发生了一起重大经济损失案件:由于该厂主要领导干部玩忽职守,棉籽霉变三百零七万斤,其中一百五十万斤自燃,造成经济损失达三十二万七千元。
1983年秋天,温店油棉厂超过自身加工能力贮存了一千六百七十余万斤棉籽,按规定应返还群众的棉籽油和棉籽饼不能兑现,群众很有意见。1984年春,阳信县西部五个乡镇的人民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要求敦促解决。同年8月14日,温店油棉厂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行政股长温风东上书县委、县政府,揭发该厂和县供销社主要领导人官僚主义严重,玩忽职守,致使大量棉籽霉变。中共阳信县委、县纪委对群众的意见和揭发非常重视,决定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984年11月19日开始立案调查。
但是,调查一开始就遇到了阻力。11月20日,调查组到温店油棉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县供销社了解情况,县供销社负责人既不汇报任何情况,又拒绝提供任何材料。县纪委态度坚决:不提供材料,到群众中去摸!23日,调查组来到温店油棉厂,进行现场调查。
11月25日,县供销社主任张某突然来到县纪委,提出要调整油棉厂的领导班子,试图卸掉油棉厂厂长李宪文等人的罪责。县纪委领导同志指出:在案子查清楚前,不得更动该厂领导班子。然而,县供销社负责人擅自派人顶替了李宪文的厂长职务。与此同时,他们在厂内打击、排挤温风东,不让他参加党支部会议,并借故撤销了他的工会主席和行政股长职务。
在县供销社某些人设置的层层障碍面前,调查组没有退缩,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终于查清了事故的来龙去脉。事实证明,对于这一重大经济损失事件,李宪文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此同时,县供销社某些人暗中策划,又调任李宪文为温店供销社主任。
1985年5月,阳信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决定由法纪科一副科长参加侦查。这位党员干部因是李宪文的“老关系”,竟说什么:“这个案子我办不了。中午我做了个梦,梦见李宪文带着手铐在哭,我也哭了。”
在检察院起诉过程中,县里某部门一位领导干部为了给李宪文等人求情,竟不顾事实,向政法机关出具伪证,说什么棉籽霉变自燃“是由于县纪委领导同志不让出售造成的”。检察院个别人将此证词笔录塞进案卷,起诉到县人民法院,把坚持查处案件的县纪委推到了被告的位置。
县人民法院发觉有问题,退回了案卷。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督促下,阳信县检察院对某部门的那位领导干部的证言进行了侦查,经核实根本不存在此事。
到此,温店油棉厂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依法处理了。不料又节外生枝。县司法局一位调研员站出来,为油棉厂厂长李宪文等人开脱罪责。地区供销社个别领导人丧失原则,对此给予大力支持,并向地区政法委员会写报告说:“指控的与事实不符。”为干扰此案的查处推波助澜。
中共阳信县委、县纪委不畏压力,坚持原则,顶住了说情风,冲破了关系网,保证了此案的依法查处,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中共惠民地委、地纪委的主要领导同志带领工作组几次深入基层,与县里的同志联合办案,对案件逐项分析研究,加快了办案进度。
1985年10月15日,阳信县人民法院开庭,对温店油棉厂棉籽霉变案件的直接责任者公开进行了审判,厂长李宪文、业务股副股长丁宝绪、副厂长刘其岭分别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但是,较量并没有就此完结。法院判决仅过了五天,县供销社主任张某以县供销社名义上书省委、省纪委,说什么:“温店油棉厂案件是个错案,是由县委、县纪委主要领导人一手造成的。”
为了辨明是非,惠民地区有关部门、办案人员再次召开办公会议,逐项核定事实,分清了责任。随后,阳信县委召开了县直各单位领导干部会议,公布事实真相,旗帜鲜明地批评了张某等人为罪犯开脱、说情、喊冤的错误。
为了严肃党纪,中共阳信县委决定,开除李宪文、刘其岭党籍,给予刘宝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县供销社主任张某、副主任毛某停职检查。
(山东《支部生活》供稿)
  编后
查处温店油棉厂一案令人深思。
温店油棉厂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来不难处理,但从立案到结案,竟长达一年。这其中,除某些同志对严重官僚主义造成的危害麻木不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某些人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狭隘利益,置党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四处游说,为犯罪分子开脱,给查案工作设置重重障碍,甚至一再诬告他人“制造错案”,打击检举者。这种明目张胆地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惩处。
尽管查处温店油棉厂一案历经曲折,但“障碍”终究被冲破了,设置障碍者受到了查处。人们由此可以看到,党心、民心不可违。党中央对端正党风下了很大决心,提出了正确的方针,只要我们不是坐而论道,而是扎扎实实地按中央的要求抓下去,尽快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是完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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