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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水灾说明了什么——要认真抓好江河清障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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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17
第5版()
专栏:建议

辽宁水灾说明了什么
  ——要认真抓好江河清障工作
  张学俭 王友恭
去年八九月间,我国七大江河之一的辽河,接连发生四次洪峰,近二千立方米每秒流量的洪水,冲毁了辽河防潮大堤和小柳河水堤,致使盘锦市大面积农田和许多住房受淹,一些工厂及辽河油田的近三百眼油井、三十多座输油站、十一个钻井队被迫停产,造成了六点五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这场无情的大水退去之后,人们不禁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泄洪能力在六十年代就已经达到五千立方米每秒的辽河,为什么到了八十年代反而经受不住不足二千立方米每秒流量的洪水冲击?
经过调查,现在人们找到了答案。在一份有关总结这次辽河大水经验教训的文件上,记载着这样一段话:近十年来,辽宁省对辽河、浑河、太子河等进行了清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决心不够大、态度不够坚决,辽河河道内尚有六百多公里民堤、套堤,四万多亩阻水树木,二万多间居民住房;行洪的滩地上还种植了大面积的高秆作物。……显然,正是这些人为设障的存在,才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洪水水位,影响了洪水渲泄,降低了河道防洪能力。再加上泥沙淤积、堤防失修老化等因素,最终酿成了辽河这次水灾。难怪在这次大水之后,一些报纸惊呼:辽河不治,辽宁不宁!
由辽河大水,人们自然想到了全国的防洪形势。据了解,目前我国许多江河的河道不仅行洪障碍重重,阻水严重,而且每年因人为设障,阻碍洪水下泄而造成的水灾事件,也屡有发生。这里仅举发生在1982年的几件事:
7月29日,湖北十堰市发生了一场暴雨洪水,使第二汽车制造厂受到三千六百多万元的直接损失。据了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个厂违章在河道中布设建筑物和倾倒土石,引起行洪不畅。
黄河下游自1958年大洪水后,河两岸的村民在滩地上修筑了大量的生产堤。这样,一方面影响了河道排洪,另一方面因洪水漫滩机遇减少,形成了“悬河中的悬河”。1982年汛期,黄河下游发生一万五千三百立方米每秒流量的洪水,艾山以上河段的生产堤全部被扒开、冲毁,淹没面积达一百九十多万亩。
山西省沁水县城的一条大街和百货公司仓库都建在河滩里,将原为一百六十米宽的杏河河道缩窄到六十米左右。结果汛期的一场洪水,将上述建筑物全部冲光,经济损失二千万元。
辽宁大水和上述这几件活生生的实例说明,河道和河滩地是千百年来河水为自己开辟出来的一条必然通道,谁违反这个自然规律,不给洪水以出路,谁就必然要遭到大自然的惩罚。在我国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防止洪水泛滥,于公元前651年在葵丘(今河南兰考、民权县境)之会上曾订立过盟约:“无障谷”,“毋壅泉”。意思是说,不允许只顾自己不顾大局地拦河筑堤,堵塞河道。二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已知道了“百川流行,水道自利,无溢决之害”的道理,那么生活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我们,不是更应该明白“河定民安,千载无患”之理吗?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令人高兴的是,目前我国的防洪清障工作,不仅进一步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地方党政部门的重视,而且已引起水利、城建、交通、林业等许多部门专家的关注。为总结辽宁大水的经验教训,去年10月中旬,来自全国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百名部门领导和专家汇集于辽宁水灾现场,参观了辽河的防洪清障情况,并交流了经验。大家一致认为,从现在起,下大力量进行河道清障,力争两三年内见成效,是完全必要的。
为保证河道清障的顺利进行,提高江河的防洪能力,专家们建议:
一、河道清障一定要坚持“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河障未清而决了堤,要追究设障者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二、河道清障工作,是涉及到群众、部门和地方三方利益的一个大问题,应结合当前的改革,研究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以妥善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三、防洪工作是一件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做好防洪工作又涉及到各个方面和各个部门。因此,防洪工作要立法,以法治河。
四、当前我国各江河河道的管理落后,因此,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并且依靠各级政府尽快划定河道管理的范围和护堤地。
五、目前,我国的一些新兴城市和新近建设的工矿企业,没有考虑到配套的防洪建设,一旦出事,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各地在城乡建设、工矿企业建设中,对防洪排涝工程都应做到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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