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阅读
  • 0回复

一份违法的“合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1
第4版()
专栏:

一份违法的“合同”
一天,一份订婚“合同”摆在我们面前。
合同上写明,签订人:四川省开县善字乡洞口村许开珍和本村杨道明。公证人:村党支部委员杨朝成、村会计杨德金。合同规定:许开珍到结婚年龄必须与杨道明结婚,否则将负法律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6月的一天,杨道明之母韩兴美带领村支部委员杨朝成(曾任村支部书记)、村会计杨德金等七八人,来到许开珍家“解决婚姻纠纷”。男方的人气势逼人,定要女方当场退还订婚费和给女方做活的工钱四百六十元,否则就要拉走许家的猪、拆许家的房子。许家只有母女俩,年老的母亲急得毫无办法,年仅十九岁的许开珍看到眼前就要“动刀枪”的情景,眼泪刷刷往下流。此时她不由自主地又想起自己与杨家订婚的前前后后……
前年8月,许开珍的父亲刚病死不久,母亲年老体弱,家里重活无人能做。这时,同村农民杨显富托人找上门来,为年仅十八岁尚在读书的儿子杨道明说亲。许家母亲考虑到为女儿订婚后,杨显富能帮助家里做点活路,便找女儿商量。许开珍虽不愿意,但在母亲苦口劝说下,就勉强同意了。许开珍、杨道明就这样订了婚。后来,许开珍通过与男方接触,觉得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她不堪忍受这种包办婚姻,便于去年5月提出退婚。杨家硬是不同意,并威胁许家说:“你们如不同意,我们就拉猪了!”在这种情况下,许开珍这个弱女子又一次屈从了。杨家人不放心,便由村会计等人起草,双方签订了本文开头所述的那张“合同”。“合同”由男女双方各保存一份,村里也保存一份。
“合同”签订后,许开珍心里十分难过,遇到亲戚朋友就哭。一位朋友劝她不要难过,说这个“合同”是违反法律的,不起任何作用,并给她借来法律书籍让她看。小许如饥似渴地看了法律书籍,心里豁然开朗了,胆子也壮了,觉得自己完全有婚姻自主权,任何人也干涉不了。
去年8月初,许开珍将“合同”拿到乡政府,要求乡里领导人依法保护她的婚姻自主权。乡党委副书记李善跃和其他同志热情地接待了她,并给她讲解了《婚姻法》等法律知识,鼓励她争取婚姻自由。
这时,杨家闻讯赶来,说许开珍就该嫁给杨道明,因为“合同”签订以后,就有了法律保证,他们还把“订婚合同”摸出来给乡干部看。在场的干部看了“合同”,心里很不是滋味。他们当即对男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村干部杨朝成、杨德金进行了严厉批评。指出强迫、买卖婚姻的行为是违法的。乡政府责成村主任黄柳新调解,双方解除了婚约,女方退还了订婚费。
一份违法的“合同”终于被废除了,许开珍脸上绽开了笑容。 
严金华 向代勇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