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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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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1
第4版()
专栏:

民法通则名词解释
一、民事权利能力
指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能够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平等。法人的权利能力,以设立法人时所遵循的法律、命令、章程中确定的目的和任务为根据。
二、民事行为能力
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亦即一个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资格。行为能力以有权利能力为前提。
三、法人
与自然人相对的民事权利主体。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四、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约定共同出资经营事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称合伙人。
五、民事法律行为
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其基本特征: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须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合法行为。
六、连带责任
指数人共负同一债务而对债权人各负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连带责任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因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
七、占有
指对物的控制和管领。所有人都有权占有所有物,但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种种情况。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八、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移转占有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九、留置
指债权人对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将该动产扣留。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若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不付清运费、空舱费、延滞费等,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即有留置权。
十、债
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一、共有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例如合伙、夫妻家庭财产、未分配的遗产等,都是共有。共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十二、诉讼时效
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权利人有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法学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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