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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义务教育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承先谈义务教育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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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2
第3版()
专栏:

实行义务教育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承先谈义务教育法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为此,我们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承先就义务教育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发表了意见。
问: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是什么?
答:普及义务教育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我国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的基础。义务教育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我想这一条应当是我们实行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
目前,我们的基础教育在办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方法上都存在不少问题,不同程度地脱离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急需进行改革。有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思想政治工作,甚至采取一些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做法,向学生灌输死的书本知识,忽视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教学安排完全服从升学考试,好象中小学教育的任务就是升学,这对我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成为德智体几个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义务教育法在办学指导思想上作了明确的规定。
问:师资问题是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的关键问题,义务教育法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而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是实现普及义务教育的根本大计和决定环节。目前,我们的中小学教师数量不足,水平不高,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要求极不相适应。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根本解决,普及义务教育就会落空。要解决师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加强师范教育,搞好在职教师的培训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以便能够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中小学的教育工作。义务教育法中有两条专门对师资问题作了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只有合格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学生,要发展教育事业就要先解决师资的培养问题,这是教育发展的一个规律。因此,加强师范教育、培训提高在职教师是教育战线最重要的基本建设,我们应当象抓经济建设、抓重点建设项目那样抓好师范教育。义务教育法的这条规定,反映了教育工作中的这一客观规律。但是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不能到中小学校当教师,师范毕业生分配中途截流的现象很严重。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中小学师资队伍的建设。
义务教育法还对教师资格作了规定。考虑到我国中小学师资队伍的现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艰巨性,要求所有教师马上普遍达到规定的要求,显然存在很大困难。但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并努力尽快做到,这不能不说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进步。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确保教师的质量,都通过立法规定教师的资格,教师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方能任教。我们这一步迈得已经有些晚了,这是一个严重的教训。当然,在提高对教师要求的同时,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为他们创造比较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条件。在这方面,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作了原则规定。这个问题尚需通过制订《教师法》和有关政策予以解决。
问:教育经费是义务教育的物质基础,对教育经费的来源,义务教育法中有什么规定吗?
答:义务教育法的第十二条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目前,我国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仍很突出。长期以来,教育经费基数低、欠账多,再加上近几年学校新增加的许多政策性开支和物价上涨等因素,教育经费除去用于人员经费外,真正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上的钱就所剩无几了。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物质基础,我们必须采用多种渠道解决教育经费。目前的情况是教育经费的增长,往往保证不了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的增长,有些地方甚至有所降低。因此,要坚决执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两个增长”,以及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解决好实施义务教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义务教育法中还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这是解决教育经费的另一个渠道。我国人口多,底子薄,普及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有困难,必须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
义务教育法中还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这体现了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事业的关心和重视。在充分调动当地办学积极性的同时,国家采取一些相应的特殊措施,扶持这些地区发展教育事业。首先是帮助这些地区完成扫除文盲和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这对逐步缩小各地区在经济、文化、教育上的差距,共同提高,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问:义务教育法中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过去,我们的普通教育管理体制最主要的弊病是国家包得太多,包又包不了,包不好,影响地方办学的积极性,不利于迅速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为此,义务教育法的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和权力交给地方,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地方的积极性,这是使基础教育的发展充满生机活力的战略决策。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也都证明了地方负责管理基础教育的好处很多。有些同志认为,实行分级管理,是不是国家就不管了。不是的,实行分级管理后,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仍由中央决定,国家的教育拨款,也不会因此而减少,相反会逐步增加。总之,管理体制的这种变革,使地方的权力和责任更大了。地方各级政府都应把基础教育摆到战略重点地位,把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上级考查下级政绩都要把普及义务教育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是否重视教育是衡量各级领导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吴福生 庄永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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