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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字的妙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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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2
第8版()
专栏:

“某”字的妙用
李亦鸣
文字在纪录和传播知识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而近年来对“某”字的妙用,却令人感到它神乎其神,其作用之大,大到了没有边的地步。
一方面,它会保护好人,包括一些犯了错误而确实需要姑隐其名的好人。还有,比如某姑娘麻痹大意,夜深外出,被流氓污辱。如果直书其名登诸报端,那是会伤害姑娘本身的,应该“某”一下。但它还有另一面:
比如一些作者、记者写文章抨击一件事,如果指名道姓提到单位和领导人的错误劣迹,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同意,那么,很可能得到的答复是“研究研究”或根本拒绝。有时候,一个“某”字——某单位、某局长如何如何,就解决了矛盾。当然,也有见报后这位某局长或他的上司自动对号入座以至兴师问罪的,未雨绸缪的办法当然是越模糊越好。至于模糊到等于不说,那就令人费解了。
1月26日人民日报上有一篇刘宾雁、洪天国合写的《答辩,本该在四年前》,事件的受害者陶海南和发生这件事的单位都有名有姓,而在促成受害者倒楣中反复起作用的人却以“陈××”、“陈某”来代替。如果文章中的陈某的所作所为属实,为什么还得隐去名字,就耐人寻味了。这位陈某,为了压制后起之秀把陶海南害得那样苦,还值得给他留面子吗?文章中提到:“人民日报记者根据确凿材料,写出报道,按规定送对方的上级党委审阅。同时,多次向卫生部、医科院、基础所的领导提出,力争关于陶海南的报道得以问世。但将近三年,对方未置可否。”从中大概透露了某些消息。看来,即使以“某”代名也并不易,何况其他!记者的苦衷,不言而喻。
这种以“某”代名的做法,早就有人提出异议,但“某”字的使用仍有扩大的趋势,这反映了揭露不正之风的难度之大。最近看到一份材料,一个县的粮食系统揭发了一桩触目惊心的大贪污案,先后有十四名罪犯被捕。这些人都有名有姓,但是,唯独头一个批准违反制度干坏事并从中捞到不少油水的粮食局的副局长却有姓无名。一个县的副局长就有如此的神威!那结果,我们读到的是如天书一般的文字:“某某某出面找某某,但某某某隐瞒了真情,于是某某表示同意”。若明若暗,暗多明少。如果是一个被蒙蔽者,姑隐其名尚且情有可原,但又何必以“某某某”来替他遮羞呢?碰硬真难呵!据说仓颉造字而夜鬼哭,看来,他造出的“某”字起了这种作用,确实是值得为之三叹的!
中央领导下决心抓大案要案。从广宇公司案到张常胜、叶之枫案,管你是部长、是名人、还是谁的公子,都有名有姓。这个做法非常使人振奋。看来,这具有不正之风的象征性的“某”字的使用,正在缩小。端正党风,大有希望,这也是一个旁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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