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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农业合作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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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3
第7版()
专栏:

丹麦的农业合作制
韩用学
丹麦素有世界的“农业试验田”之称。为适应国际上激烈的经济竞争,丹麦农民早在1882年就开始创建农业生产合作社。
经过一百多年的变迁,丹麦目前的合作制已发展到各行各业,涉及到95%以上农民的生产与经济生活,同时也深入到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据1984年统计,丹麦全国七十一个奶制品生产合作社所生产的牛奶占全国牛奶产量的91%,黄油占92%,奶酪占79%。全国十四个合作屠宰场所生产的猪肉占全国同类产品的93%。
丹麦的农业合作社有它独特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这种合作社并不改变土地、农庄的私人占有性,也不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即对土地的经营、农庄的管理、家畜的饲养等等,仍由个体或家庭承担,仍是个体经济。其次,这种合作社都是单一目的的经济实体。一个合作社只经营一种或一类商品的生产或销售,并不包揽社员生产的各个方面。这有利于合作社专心致力于自己的经济发展。例如奶制品生产合作社,只经营奶制品的生产,只管理与自己生产有关的产品、产量、质量、工厂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换代等方面的活动,而对其他行业,如粮食加工、生猪和家禽加工等等则不顾及。
合作社的活动不受政府或政府部门的直接控制。合作社与政府之间只是税收关系,政府按制度向合作社征收4—6%的财产税。社员与合作社则相互负责,社员只向本社出售原料或产品,同时合作社也必须接收,合作社与社员共同致力于本社的发展。
尽管合作社是农民自由组合,归社员所有,但合作社与农民之间在经济上仍然是商品交换的关系。农民向本社出售自己的产品,合作社按质论价,照价付钱。合作社分红多少,则取决于合作社的生产与管理情况。由于农民与合作社在经济上休戚相关,对合作社的命运自然也就十分关心。农民入社、退社都是自由的。合作社一般不开除社员,对社员生产中技术上的问题也不直接进行干预,而是通过农业研究所和农业顾问组织去解决。
合作社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合作社依其大小的不同,建制和管理办法也各有异。较小的社只有一个董事会对全社直接进行管理。大的社有社员、乡级社员大会、区级社员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以及董事会这样的梯形结构。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关,但只抓重大问题,每月召集一次会议,日常工作和各项具体管理则由经理委员会负责。经理委员会是合作社的关键机关。一个社的发展与否,前途如何,社员的经济收益怎样,都与经理委员会工作好坏直接有关。
在农村,除了农业合作组织外,还有农民协会。合作社是纵向性的经济实体,农民协会则是横向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农业政策、开展农村顾问服务、开办职业教育等工作。农民协会的会员包括各个行业的农民。
农民组织的最高机关是丹麦全国农业理事会。它是由全国农业合作委员会和全国农民协会的代表组成,其任务和职能,是作为全国农民的代表与政府、议会、各部委、各工业部门以及外国打交道。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主席及其成员以及合作社董事会的董事长和董事都是活跃的、不脱产的优秀农民。
他们认为,脱产必然会使技术生疏,甚至农庄荒废,因而就会失去农民的信任。还有,合作社各级董事会的董事长及其董事们也都是不拿工资的,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靠农业劳动,不过合作社根据他们各自的活动发给一定的补助金。受雇于合作社并从合作社领取工资的是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一些管理人员、加工厂的工人及少数行政人员。工资的多少由各社自定,资金来源于合作社的利润留成。合作社的生产利润用于三个方面:一是雇员的工资和行政管理,二是扩大生产和改善生产条件,三是分红。其中社员分红是大头。
一百多年来,合作运动在丹麦不断地向着广度和深度发展变化着,它引起了世界许多国家的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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