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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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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4
第2版()
专栏:短评

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近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日益活跃,我国内河集体和个体客(渡)货运输船舶大量增加。由于管理不力,一部分船舶经常严重超载,一些驾驶人员不循航章,盲目航行。内河航运秩序混乱,恶性沉船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加强船舶航行安全,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已成为各级内河交通安全部门的当务之急。
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首先是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把确保旅客安全运送放在第一位,坚决克服那种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思想。航政部门要严格把关,杜绝不问船况、不考虑适航条件、不审核船员的技术,无原则地签发“江河湖海满处行”的签证。同时要教育船员、船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令、法规和制度。航运企业和船舶所有工作人员要端正经营思想,严禁为了增加收入、增加奖金而违章超载,冒险航行。
当前,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各类客(渡)船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与整顿。所有参加客(渡)运输的船舶,凡是不具备当地港航监督部门发给的船舶合格证、合格的驾驶人员证、标有船名牌、勘划出载重线的,一律不准从事客(渡)运输;非法从事客(渡)运输的,要予以取缔。对无人管理或管理力量薄弱的港站(点),要尽快充实人员和设施。对那些确实不能有效地控制上船人数,旅客安全无保障的港站(点),要下决心暂时撤销客船的停靠。如因超额售票导致超载,船长或驾驶人员有权拒绝开航,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强令超载船舶出航。发生船舶违章超载事故,要按情况分别追究失职人员、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只要认真找出威胁水上安全的薄弱环节,并重点加以防范,严肃执法,严格管理,敢于同官僚主义和各种违法现象作斗争,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就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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