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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不能代替法律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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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4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党纪政纪处分不能代替法律制裁
张汉祥
违纪、违法和犯罪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违纪是指违反行政纪律或党的纪律,违纪者应受政纪、党纪处分。违法有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之分。行政、经济和民事违法行为,通常属一般违法;触犯刑律的则属严重违法行为,也叫犯罪。
目前,在经济法律、法规的实施中,不少人分不清违纪、违法和犯罪,甚至故意混淆三者的界限,或把犯罪说成一般违法,然后“以罚代刑”;或将违法犯罪行为,归结为“不正之风”,从而“以罪当风”,“以风挡法”。这对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经济法的严肃性,极为不利。
前些时候,有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旗号,肆无忌惮地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有的人利用手中权力,如供电权、房管权、市场管理权、交通监理权、铁路运输权、金融信贷权等等,故意刁难、勒索。这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理应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进行法律制裁。那种寻找种种借口为其开脱,或匆匆为其定性,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仅仅处以象征性的罚款了事,唯独不向司法部门移交,这些作法都是十分错误的。
法人的法定代表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或给本部门、本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法制裁之外,当然也应给予政纪处分,党员干部还应给予党纪处分。决不能以政纪、党纪替代法律制裁。对于那些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司法、执法机关不作处理的,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本部门、本单位也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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