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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与婚姻家庭的新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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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5
第5版()
专栏:

经济体制改革与婚姻家庭的新变化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首届年会,于3月下旬在厦门大学举行。会议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给婚姻家庭带来的新变化”这一主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现将会上讨论的一些情况介绍如下。
婚姻家庭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变化。
1、择偶观的新变化。我国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严重,婚姻长期是钱、财、物的附属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择偶标准开始从“重物型”向“重才型”转变。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增强了青年对农村的热爱,择偶趋向则由离乡型向恋乡型发展。
2、妇女家庭地位有了明显提高。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生产门路大大开拓,妇女由过去主要从事家务劳动,逐步发展为从事家庭手工业、副业、商业、工业、农业等多行业的生产劳动。妇女在经济上的真正独立,使其家庭地位大有提高。
3、家庭生产职能复归。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家庭重新获得了生产的职能。家庭从过去的消费组织转化为生产与消费相结合的经济实体。
4、家庭结构日趋多样化,家庭关系向民主化发展。改革后的城市家庭日趋小型化;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逐渐由大到小,出现核心家庭化;而专业户家庭又由小到大,复归为联合家庭,因为大家庭可以集中优势劳力,实行多业联合经营,强化竞争力。家庭经济内部的管理和相互关系,也由传统的家长管理制转向不分长幼的能人管理制,从而加强了家庭的民主化。
讨论的几个问题。
1、对离婚发展趋势的估计。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离婚率可能会持续上升。理由是:随着旧的离婚观念影响的进一步消除,必然促使原有的“凑合婚”和新发生的不成熟婚姻解体;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继续提高,那些在家庭中妇女仍然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婚姻必然会走向解体。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城乡人口的流动,增加了夫妻关系不稳定的因素。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离婚率已基本趋向稳定。理由是:随着法律教育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相应减少;随着社会综合治理的深入,大量纠纷能在萌芽中解决。
2、事实婚问题。讨论了两个问题。一、事实婚的主体是否以无配偶为要件。一种意见认为不应以无配偶为要件,否则无法追究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重婚罪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无配偶为要件,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属事实重婚而不是事实婚。二、是否承认事实婚的效力。一种主张是坚决不能承认其效力,否则会助长事实婚的蔓延,失去法律的严肃性。另一种主张应从实际出发,有条件地承认,在发生婚姻纠纷或出现财产继承问题时,应按法律婚对待,这样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
3、关于性科学研究和性知识教育的普及问题。与会者认为,性科学研究和性知识的教育普及,是关系建立幸福美满家庭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但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一直把性科学列为禁区。对性知识的封闭政策恰恰强化了人们的逆反心理。当然,在普及性知识教育的过程中,应严格区分性科学与黄色、淫秽读物的界限。 (任国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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