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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就义务教育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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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6
第3版()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就义务教育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最近就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义务教育法?
答: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首先是需要人才。发展小学和初中教育,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大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非常重要的。建国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很不平衡,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至今尚未普及小学教育,不少中小学教师缺乏应有的培训,相当一部分中小学设施较差。改变基础教育中的这种落后状况,积极地有步骤地在我国实施义务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对于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义务教育法对我国实施义务教育是怎么规定的?
答: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具有强制性质。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应当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
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这就是说,有的地方现在就可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的地方则可以分阶段地逐步实行。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这就是说一定要重视教育质量,经济、文化发展状况较差的地方,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要片面追求实行义务教育的期限。
三、问:义务教育法对入学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一般状况,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以六周岁为宜。因此,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地区的小学入学年龄为七周岁,如果要求在短期内过渡到六周岁入学,在师资、校舍设施和经费方面都可能有困难。所以,义务教育法又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但是,在这些地方,也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六周岁入学。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除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其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问: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来源作了若干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鉴于我们目前的义务教育经费还不够多,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同时,本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帮助。
与此同时,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捐资助学。
五、问: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师资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关键问题。为了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义务教育法作了以下规定: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六、问:对于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扰乱教学秩序和破坏学校设施等行为,义务教育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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