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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新的“平调事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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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6
第5版()
专栏:调查汇报

一起新的“平调事件”
本报记者 江秀
经记者走访调查证实,福建福安县穆阳镇穆阳主村原十七个生产队的群众,要求穆阳镇政府归还葛南坂柑桔场,是合理的。穆阳镇政府侵吞群众的资财,是确实的。
葛南坂这片土地,解放前就栽种水蜜桃树。土地改革时,这片土地连同地里的水蜜桃树,分给了农民。农业合作化时,农民带果树折价入社,后又划片分给十七个生产队,由各生产队向国家交纳果树特产税。各生产队从这片水蜜桃林得到的年收入,少则千多元,多则可达二三千元。历史和现状都说明,这片土地连同水蜜桃树,的确属原十七个生产队的农民所有。
1977年秋,穆阳镇(原是穆阳公社管辖的一个小镇,1980年改为县直属镇)党委书记缪木祥和镇长缪灼生提出砍桃栽桔,理由是种柑桔比水蜜桃收入多,而且柑桔树寿命也比桃树长。他们当时许诺“柑桔的收入,除成本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外,全归生产队”。这一重大举动,当时未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只是镇里几名领导人作的决定,接着便成立了属镇政府领导的葛南坂柑桔场。柑桔从栽种到挂果期间,基本上没有收入。第一年柑桔场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工分),由生产队负担,以后由镇政府和镇属企业共同负担。
1983年底,镇政府决定在柑桔场搞承包。当时镇里管农业的副镇长找柑桔场场长说:“这个场包给你。如果你资金不够,可以再找些人入股”。场长共凑了二十四股,承包了柑桔场。经查,这二十四股中,有二十股是在职干部、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双方协议签订了1984年至1988年的五年承包合同。合同规定,1984年承包者向镇政府上交利润二万元,以后逐年以20%的幅度递增。另外,承包者每年向镇政府提供一百担柑桔(每担三十元)。从此,葛南坂这片土地与原十七个生产队的农民,完全脱离了关系。
据记者调查,葛南坂桔柑场交给穆阳镇政府的承包费,除付柑桔款三千元以外,1984年是一万七千元;1985年是二万一千元。这些钱,镇领导人说已为镇里搞公益事业用掉了。
1979年中共中央有关决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绝对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土地。穆阳镇某些领导人的上述做法,显然违反了中央的有关规定。一片好端端的水蜜桃树被无偿地砍掉,一百多亩肥沃的土地被白白地占用,支付一年管理人员的工资也毫无报偿,穆阳镇原十七个生产队的农民不满、上告,是理所当然的。领导机关是为群众服务的。穆阳镇政府原来的做法是错了,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现在,穆阳镇政府及其上级,应该给群众一个满意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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