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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抗美援朝分会 关于开展群众性优抚工作的方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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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7-23
第1版()
专栏:

  南京市抗美援朝分会
关于开展群众性优抚工作的方案
编者按:南京市抗美援朝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关于开展群众性优抚工作的实施方案》,正确地体现了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关于认真做好优抚工作这一号召的精神。方案的主要优点,是根据城市的情况确定发动各阶层人民自上而下地组织优抚委员会,并在当地抗美援朝分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样便可以使开展群众性的优抚工作得到可靠保证,并使人民政府优抚政策的实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方案提出要适时而恰当地予烈属、军属以政治上、物质上、精神上的优待,并为此规定了许多具体办法。这些办法如能认真贯彻执行,将使优抚工作获得新的发展。我们希望各地抗美援朝分会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订出像南京市这样认真进行优抚工作的办法,以便使全国的优抚工作做得更好。
南京人民之能够获得解放,享受安居乐业与从事和平建设,主要地是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特别是中国人民志愿军英勇奋斗的结果。因此切实照顾烈军属生活,努力做好优抚工作,已是当前抗美援朝运动的三大中心工作之一,已成为南京全市人民的光荣任务,为响应抗美援朝总会“六一”号召,贯彻执行华东抗美援朝总分会关于认真经常地做好优待抚恤烈军属及革命残废军人工作的指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拟订本方案,号召全市人民本此方案积极行动起来,展开优抚工作。
(一)建立优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甲、市抗美援朝分会组织拥军优属委员会,由现本市拥军优属委员会兼任,负责全市优抚工作之具体领导;各区抗美援朝支会设拥军优属支会,由现在的区拥军优属委员会兼任;各派出所辖区组织优抚委员会,负责进行具体的拥军优属工作。
乙、本市各机关、团体均应组织拥军优属委员会,领导本机关、团体之拥军优属工作,必要时,应参加或配合住在地之区拥军优属委员会进行具体工作。
丙、市拥军优属委员会应按期布置优抚工作,各机关、各区及区以下的拥军优属委员会应具体进行日常工作,使本市烈军属及革命残废军人均能得到适当照顾。
(二)展开宣传教育工作。
甲、本市各机关、团体及区的拥军优属委员会均应领导本单位、本区群众学习有关优抚文件,对过去优抚观点进行检讨,以达到树立正确的优抚观念。各读报组亦应经常组织群众进行学习,并向群众宣传,求得家喻户晓,人人进行优抚工作。
乙、建议各报纸、刊物、广播电台及民间艺人,经常宣传优抚工作,并对于优抚工作中的模范例子或错误观念,给予及时的表扬或批评。
丙、建议各机关、团体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爱国公约,成为该公约之一项。
(三)进行经常性的对烈军属的具体照顾工作。
甲、帮助烈军属介绍职业,解决本市烈军属失业问题。
一、建议本市各机关、学校、公私企业、人民团体、各职业介绍机关需用员工时,先分向各级拥军优属委员会接洽,切实执行中央规定:《与其他人民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烈军属》的法令,以解决烈军属生活困难。
二、各机关、团体在雇聘烈军属时,对年龄较大或子女较多之妇女及工作能力稍差者,建议作尽可能的适当照顾。
三、建议各私营企业、工厂、商店,在举办职业训练班或招收练习生时,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烈军属子弟参加。
四、各拥军优属委员会亦应主动地与各机关、企业建立广泛联系,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工作。
乙、协助烈军属从事生产。
一、建议各公私营企业及合作生产部门,在组织群众代销加工合作生产时,尽先组织烈军属参加,在生产自给中来解决军属困难。
二、烈军属从事生产时,除政府予以协助外,各级拥军优属委员会应发动当地群众,从多方面予以互助互济;以派出所辖区为单位的拥军优属小组,尤应具体帮助烈军属制订生产自救计划,协助其解决困难。
三、各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如有空余荒地、池塘及其他生产机会时,建议以租借或合资经营方式协助烈军属从事副业生产。
四、建议郊区以乡或村为单位,由农会、青年团、妇联,发动农民中积极分子组织代耕组,负责替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代耕代种,使其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收获量,并逐步采取工票制,以便走向固定的代耕制方式。
丙、对贫苦烈军属进行日常照顾。
一、各区贫苦烈军属,除政府予以救济外,各区与各派出所单位的拥军优属委员会,应从调查研究着手,订出经常性照顾本地区贫苦烈军属的办法,具体帮助贫苦烈军属解决困难。
二、建议本市各公私立救济福利团体与医药卫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订立优待贫苦烈军属看病办法。
三、商请本市各公私立学校,优先照顾贫苦烈军属及革命残废军人子弟免费入学,并尽可能吸收烈军属参加夜校学习。
四、烈军属中无依无靠的老弱残废及孤儿,建议由各公私立社会救济福利机关分别收容教养。
丁、组织适当的慰问工作。
一、年节及重要纪念日,各机关、团体、各地区人民群众,应对附近烈军属及革命残废军人组织集体慰问,或邀请烈军属及革命残废军人开座谈会、同乐会等来进行慰问。
二、建议各机关、团体、学校,在举办展览会、娱乐会以及其他非营业性电影、戏剧、音乐演出时,适当邀请附近烈军属及革命残废军人参加。
三、革命同志在前方立功时,各有关拥军优属委员会,应组织群众向家属贺功、贺喜、挂光荣匾,予以精神慰问。
(四)经常进行检查工作。
甲、各区拥军优属委员会及优抚小组,应于每月终书面向区抗美援朝支会及市拥军优属委员会汇报工作。
乙、各机关、团体拥军优属委员会,应在月终总结工作时,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报告中之一项。
丙、市拥军优属委员会,应每月检查与总结工作一次,以便督促各级拥军优属组进行工作,并向市抗美援朝分会报告工作。
(五)评选模范。
甲、制订《拥军优属工作模范条件》(随文附发),并根据这个条件定期进行评定模范。
乙、各种模范的机关、团体与个人均应受到应有之表扬。
丙、培养创造模范,发起各机关、团体与个人争取做拥军优属模范的运动,来推动全市经常性拥军优属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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