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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起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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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8
第4版()
专栏:

编者的话:一般来说,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就应严格履行。但是,由于有些人不懂法律,或者故意违反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又常常出现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这些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杜绝无效合同的有效途径,是在合同签订后,送请主管单位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为了减少因签订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纠纷,这一期《法制园地》选登几例法院处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以使大家从中受到启发,提高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
一字之差起纠纷
广西藤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去年下半年审理一起因一字之差引起的合同纠纷案。结果原告既输了理,又支付诉讼费二千元,还因打官司停产四个多月,少开采钛矿七百多吨。
粗心大意订合同
藤县龙安村鸡咀第一生产队盛产钛矿,量多质好,外地来这里要求承包开采矿山的人络绎不绝。
1985年农历二月上旬,李荣兰等十股以十七万元投标金额,与该队签订了承包开采矿山合同。合同规定:鸡咀第一生产队为甲方,李荣兰等十股为乙方。乙方承包甲方原有的一、二两个钛矿场。矿场用地范围全部是山地,矿场排污通过四十亩水田。可是,合同一条末尾却写有这么一句:“凡入圈的田地任由乙方开采”。当时双方都没注意这个“田”字。送南安乡政府审批,乡法律服务站见证,乡矿产管理站审核,到县矿产管理局办理准许开采手续,一连闯过四关,均未发现“山地”误写成“田地”。
见利贪财钻空子
按合同规定,乙方可以在两个矿场各安装一支水枪进行生产。他们先在第一矿场安装一支水枪开采,平均每日产值九百五十元。随后在第二矿场试采,发现这里钛矿含量低于第一矿场。后来经过试验,发现《合同书》中规定的排污田里钛矿含量最高。他们想,如果能在排污田里安装一支水枪采矿,每日产值可超千元,加上第一矿场产值,每天收入二千多元。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把《合同书》各个条款反复推敲,终于发现一个漏洞——一条末尾写有“凡入圈的田地任由乙方开采”。他们立即在“田”字上作起文章(按:可见,在签订合同时,是必须字斟句酌的),放弃开采第二矿场,转入排污田打井投产。这一行动立即引起纠纷。
既输官司又赔钱
纠纷发生后,乙方自以为合同上有“田”字为据,告状定能稳操胜券,即以甲方见乙方采矿收入大眼红,不愿履行合同为由,告到乡政府。乡政府经过调查,认为乙方无理,作出不准其在水田采矿的决定,责令乙方把安装在水田的机器移到合同规定的山地开采。乙方不服,向藤县人民法院起诉。
县法院受理后,经过多方调查认为,合同规定山地供采矿,水田供排污,含意清楚。乙方在供排污的水田采矿,是投机取巧行为,既违反合同主体条款的规定,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至于把“山地”误写成“田地”,是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字斟句酌造成的,遂于1985年6月30日传唤双方到庭调解。调解不成,法院判决乙方在排污田采矿违约;要甲方赔偿经济损失没有理由;案件诉讼受理费七百三十元由乙方负担。
乙方不服藤县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由乙方负责支付二审法院诉讼受理费七百三十元。乙方除了支付一、二审法院诉讼受理费一千四百六十元外,还需付请辩护律师费和打官司期间的差旅费共五百四十元。
这场官司,不仅教训了甲乙双方,也提醒人们要学法、懂法,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务必慎重行事。不然,一字之差,就会引起经济纠纷。
江院清 李伟基 黎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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