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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为什么败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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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8
第4版()
专栏:

他们为什么败诉?
1985年6月,大连市中级法院受理一起麻袋合同纠纷案。原告是大连三友实业公司,被告是沈阳矿务局总公司物资供应公司。198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购销麻袋合同。合同规定,原告按自己提供的样品,以单价一元七角供应被告麻袋二十万条,总货款三十四万元,分两期付清。如一方违约,罚款十万元。后来,被告拒绝按合同规定交款提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合同偿付违约金十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真审查了这份合同,并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后了解到,原告与被告约定购销的二十万条麻袋,原为外贸部门以单价一元二角处理给大连兴工购销公司的“小麻袋”。按规定,“兴工”不得就地转手倒卖。可是,“兴工”无视国家规定,于1984年8月以每条一元三角五分的“中麻袋”就地转手卖给大连辽鲁商行,从中获利三万元。其后,经过四次转手,层层加价,最后原告以每条一元五角二分五厘转买后,又以单价一元七角与被告签订了二十万条麻袋购销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及辽鲁商行等第三人在该批麻袋大部分未出库的情况下,买空卖空,层层加价,从中牟利,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原告与被告所签的这份合同,也是这一系列非法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法律不仅不能予以保护,而且必须制裁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法院首先依法冻结他们一定数额的银行资金。
1985年12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倒卖麻袋案。在法庭辩论时,这些贸易公司的代表们一个个“理直气壮”:我们办贸易公司就是为了赚钱,双方愿买愿卖就是合法,法院凭什么干涉?凭什么封存我们的银行存款?甚至有人提出:我们没犯法,怎么成了“法人”?审判长严肃地宣读了国家的有关法规,他们才哑口无言。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罚款三千元,对被告罚款七千元,没收辽鲁商行等单位全部非法所得。本案诉讼费四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二千二百六十元。
一场官司,原告、被告及辽鲁商行等第三人全部败诉,这是很少见的。不知这场官司的当事人吸取了教训没有?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没有?我们希望,此文能引起一些商业部门的同志深思。
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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