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阅读
  • 0回复

五十二万元的合同竟是废纸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4-28
第4版()
专栏:

五十二万元的合同竟是废纸
1985年11月22日,广西河池地区柳河胜农工商联合公司委托个体经营户廖善勤与广西环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驻德胜转运站保管员梁荣总,签订一份一千吨尿素的购销合同,总金额五十二万元。合同规定当年11月底和12月底分两批交货,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按不履行部分偿付5%的违约金。后来由于农资公司不履行合同,柳河胜公司向河池地区工商局申请仲裁。经裁定,这份合同无效。
柳河胜公司于1984年12月成立,经批准主要经营豆制品,兼营土特产等,没有经营化肥的项目。1985年10月与有经营计划外化肥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廖善勤联营,没有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联营的营业执照,违反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与农资公司签订尿素合同时,以柳河胜公司法人地位出现,超越了柳河胜公司的经营范围。农资公司一个保管员,未经公司经理授权,擅自与柳河胜公司签订尿素购销合同,超越代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这份经济合同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无效合同。柳河胜公司与农资公司在这份无效经济合同中都有责任。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柳河胜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元;农资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并赔偿柳河胜公司车皮作废被罚款中的一百二十五元。 张兵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