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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各地、各部门七月一日起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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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03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各地、各部门七月一日起执行
新华社北京5月2日电 国务院4月2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全文见第二版),并通知各地、各部门自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条例》共分九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中规定: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应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条例》的其它各章内容是: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帐务、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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