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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 对反革命分子潜逃事件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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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7-24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咸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
对反革命分子潜逃事件的答复编辑同志:
五月二十四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栏所刊河南正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林彬同志对本局的批评是正确的。现将事实经过及处理情况告诉你们。
四月七日下午六时,河南省正阳县有两个人向本局第一派出所报称:正阳县反革命分子李好三,曾任蒋匪军连长,恶迹很多,当地群众对他极为愤恨。现在他潜伏在咸阳县。该两人并要求派出所协同逮捕。当时派出所未报告县局,即将李犯查捕关押;并着正阳来此的两人向正阳县公安局发电报,要他们前来押解。四月八日晚上,该派出所警卫班长雷掌莪看押犯人时不负责任,擅离岗位,致使李犯在四月九日晨四时许潜逃。派出所发觉李犯潜逃后,始将情况报告本局。本局当即进行查缉,但终未将李犯查获。事后,该派出所所长员志勇同志对这一严重问题认识不足,未向正阳县来人虚心承认错误,述明李犯逃跑的原因;反以无材料无手续为理由,要正阳县群众回去,以掩盖自己的错误。
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局第一派出所干部的警惕性不高,麻痹大意,并且不按制度办事。该派出所逮捕李犯,事先既未向县局请示,事后又不送县局管押,亦不向县局作报告;加上公安战士工作失职,致使犯人潜逃。本局已责成该派出所进行深刻检讨,并给擅离岗位、不负责任的警卫班长雷掌莪以撤职管押的处分。
由于县局领导上对干部教育不够,制度不严,对下级工作缺乏具体检查,因此对这一事件也负一定的负任,我们已向上级作了检讨。最后,林彬同志原信所说我局不支持群众的正义行动,以“无材料”为理由拒绝收押李犯,这与实际情况不符,特此说明。
陕西省咸阳县人民政府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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