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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以权代法危害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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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04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以言、以权代法危害大
张汉祥
十年动乱期间,有过反映当时情况的一种说法:“一部宪法不如支部书记一句话。”经过拨乱反正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制定了诉讼法和诸多基本法律,这种以言、以权代法的现象已大大减少。尤其在刑事案件方面,公开为案犯说情、解脱的不多了,因为舞权、舞言者也深知刑法的厉害。
然而,在经济法制领域,以言、以权代法的行为屡有发生,并不鲜见。某市一家宾馆发生三百多人食物中毒,防疫部门依法处以四千五百元罚款,一位市领导人发话非减罚不可。某县人民法院正对一起无理撕毁联产承包合同案件进行判决,县委领导人竟将这份有效合同宣布为无效合同。一个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居然在地方报纸上宣布决定,将一大批秋白菜购销合同“一律废止”,忘记了法律只赋予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的权力。实例不胜枚举。
不少经济行政案件发生后,一些主管机关或领导人虽不直接出面干涉,但执法部门一旦处理起来,往往说情者盈门,应接不暇。有些基层执法人员承受不了上面的压力,摆脱不了“关系网”的羁绊,执行中顾虑重重,结果常常是睁一眼、闭一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肃的执法程序,也就变成“一场儿戏”。
以言、以权代法的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特别是对经济法制建设的危害,万不可低估。经济立法固然重要,但它仅仅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如果不制止以言、以权代法现象,严肃制裁以言、以权代法行为,何以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言、以权代法,妨碍、干涉执法部门行使职权,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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